近期, m企業(境內非上市企業)在接受n稅務師事務所審計時,該事務所審計人員發現該企業2008年公司賬上,股權結構發生了變更,股東a(境內)將其名下2000萬元的股權,轉讓給了原股東b(境內),但發現股東a、股東b均未繳納印花稅,n稅務師事務所審計人員提出m企業因負有代扣代繳的義務,所以,m企業應按“產權轉移書據稅目”補繳納印花稅20000元,m企業原來不知道對股權轉讓合同應繳納印花稅(產權轉移書據稅目),因被要求補繳納稅款金額較大,向筆者咨詢,因目前企業發生股權變更情況較多,且多未繳納印花稅(產權轉移書據稅目),筆者覺得有必要就該案例對股權變更涉及的印花稅納稅情況進行下探究。
一、m公司本次股權變更應否繳納印花稅(產權轉移書據稅目),應繳納稅款是多少。
1、書立股權變更合同,應該繳納印花稅(產權轉移書據稅目),依據文件如下: (1)《印花稅暫行條例》第一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書立、領受本條例所列舉憑證的單位和個人,都是印花稅的納稅義務人,應當按照本條例規定繳納印花稅。 (2)《印花稅暫行條例》第二條,下列憑證為應納稅憑證:“*****2.產權轉移書據*****” (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花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規定的通知 》國稅發[1991]155號十、*****“財產所有權”轉移書據的征稅范圍是:經政府管理機關登記注冊的動產、不動產的所有權轉移所立的書據,以及企業股權轉讓所立的書據。
2、m企業本次發生的股權變更,納稅義務人(扣繳義務人)合計應繳納印花稅(產權轉移書據稅目)20000元,即2000萬元×適用稅率0.05%×2=20000元,依據文件如下:
(1)《印花稅暫行條例》第八條 同一憑證,由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簽訂并各執一份的,應當由各方就所執的一份各自全額貼花。
(2)《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五條 條例第八條所說的當事人,是指對憑證有直接權利義務關系的單位和個人,不包括保人、證人、鑒定人。稅目稅率表中的立合同人,是指合同的當事人。當事人的代理人有代理納稅的義務。
(3)《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第十六條,產權轉移書據由立據人貼花。如未貼或者少貼印花,書據的持有人應負責補貼印花。所立書據以合同方式簽訂的,應由持有書據的各方分別按全額貼花。
二、m公司本次股權變更印花稅(產權轉移書據稅目)納稅義務人是誰?
m公司是否承擔補(代)繳納印花稅的義務? 筆者的意見是,僅依據m公司作為被變更股權公司,不足以確認m公司有補(代)繳納印花稅(產權轉移書據稅目)的義務。因為同樣根據《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第十六條規定“產權轉移書據由立據人貼花。如未貼或者少貼印花,書據的持有人應負責補貼印花。所立書據以合同方式簽訂的,應由持有書據的各方分別按全額貼花。及《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五條“***稅目稅率表中的立合同人,是指合同的當事人。當事人的代理人有代理納稅的義務”,據此,在股權變更過程中,負納稅義務的是股東a、股東b或它們的代理人。僅依據m公司股權發生變更就判斷m公司應承擔補(代)繳納印花稅(產權轉移書據稅目)義務是不成立的,所以,m企業本次股權變更,如果n稅務師事務所無法證明m企業是股本變更協議的持有人或立合同人的代理人,不得要求m企業補(代)繳納印花稅(產權轉移書據稅目)。
三、如何能加強對印花稅(產權轉移書據稅目)稅款的征收。
鑒于公司股權變更后進行的工商變更登記對公司股東的股東權 益的重大影響,將股權變更相關單位及個人應持有各稅款完稅證明,作為其辦理工商變更登記的前提條件,即“先完稅后變更”,將可以從很大程度上加強對印花稅(產權轉移書據稅目)稅款的征收。江蘇省新沂市人民政府于二〇一〇年九月十五日發布了《關于加強企業股權變更涉稅管控的通知》新政辦發〔2010〕122號“自2010年8月1日起,我市境內企業凡發生股權轉讓的,股權交易各方在簽訂股權轉讓協議并完成股權轉讓交易以后至企業變更股權登記之前,負有納稅義務或者代扣代繳義務的轉讓方或受讓方,應當依照稅收法律、法規的規定申報、繳納稅款,持稅務機關開具的《股權變更稅收證明》到工商部門申請辦理股權變更登記事項。股權轉讓系指公司股東將其持有的公司股份轉讓給他人,使他人成為公司股東的行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