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公司治理結構是指由所有者、董事會和高級執行人員即高級經理人員三者組成的一種組織結構。要完善公司治理結構,就要明確劃分股東、董事會、經理人 員各自權力、責任和利益,從而形成三者之間的關系。
一、公司治理的含義
狹義的公司治理是指所有者,對經營者的監督,其目標是保證股東利益的最大化,防止經營者對所有者利益的背離,主要通過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以及管理層所構成的公司治理結構經行內部管理。公司治理結構可簡化為委托代理關系,此即所謂“股東至上主義”。
廣義的公司治理則涉及廣泛的利益相關者,包括股東、雇員、債權人、供應商、政府等與公司利益相關的群體。公司已不僅僅是股東的公司,而是一個利 益共同體,公司治理機制也不僅限于以公司治理結構為基礎的內部治理,而是利益相關者通過一系列內部、外部機制來實施共同治理。治理的目標不僅是股東利益的最大化,而且要保證公司各方面利益相關者的利益即“利益相關者”理論。根據瑪格利特·M·布萊爾的定義,利益相關者是所有那些向企業貢獻了專用性資產。該 理論認為公司不能僅僅以股東營利作為自己存在的唯一目的,而應當同時最大限度地增進股東之外的其他社會利益。依據該理論,銀行作為公司至關重要的利益相關者,不但能在公司外部治理中發揮重要作用,也能夠在公司內部治理中擔當重要角色。
二、公司治理的本質
公司治理的本質是解決所有權和控制權的分離而產生的代理問題,而解決代理問題最直接的辦法就是所有者對經營者進行監督。如果監督是完全有效的, 那么監督就可以解決代理問題。事實上,監督不可能完全有效,一方面是監督人的積極性,另一方面是信息不對稱,因此監督需要付出高昂的交易成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