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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內容  

成年子女致人損害離婚父母均擔責

2014-8-19
 
案情

  2003年10月,洪某(女)與孫某(男)經他人介紹按農村風俗習慣舉行了婚禮,并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2005年3月生育一孩子,三口之家生活過的還算幸福。2011年孫某與洪某因夫妻感情不合而離婚,7歲的兒子孫敏歸妻子洪某撫養。2012年9月的一天,孫敏和鄰居家的小朋友陳飛在一起玩,在玩耍中不慎將陳飛的眼睛打傷,花去醫療費1萬余元。陳飛的父母找到洪某要求賠償,而洪某因生病無法全部支付醫療費等費用的能力,那么,孫某是否承擔賠償責任。

  分歧

  離婚后未成年子女致人損害該由誰買單?存在兩種不同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洪敏的父親孫某不該承擔醫療等費用。洪敏的父母離婚后,其一直跟隨母親生活,由其母親行使直接的監護權,其致人損傷的行為,洪敏的母親當然要承擔監護責任。對于沒有一起生活的洪敏的父親,因其沒有監護責任,故也就不需承擔相關的監護責任,因此洪敏的父親無須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種意見,洪敏的父親也應該承擔賠償責任。

  評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我國婚姻法規定,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后,子女無論由哪一方直接撫養,父母雙方都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對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58條規定,夫妻離婚后,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權益的,同該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如果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確有困難的,可以責令未與該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共同承擔民事責任。因此,洪敏的父親也應該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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