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9月18日,北京市密云縣的金某在其家院門口處,以辱罵、投擲磚頭木棍、持菜刀以及自殺威脅等手段,阻礙公安民警執行公務長達5個小時,被提起刑事訴訟。經鑒定,金某被評定為限制刑事責任能力。
密云縣法律援助中心接到密云縣人民法院的指派通知后了解到:金某患有精神分裂癥,并且案發時正處于發病期。中心將案件指派給了北京檀州律師事務所康春杰律師,康律師作為一名資深女律師,多年來積極幫助弱勢群體維權,公正無私,為當事人依法辯護,贏得了大家的尊重。
康律師接到指派后及時會見了金某,向金某詳細詢問了案件情況和金某自身疾病的情況。從會見中康律師得知金某病情時好時壞,在此之前從未有違法行為,當時只是不想讓警察進自己家門。康律師向金某解釋了相關法律規定,為金某解答了其他疑問,并叮囑了金某在取保候審期間的注意事項。在法庭開庭審理時,康律師提出金某系初犯,在案發時處于疾病期,屬于限制刑事責任能力,建議合議庭對金某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法庭全部采納了康律師的辯護意見,判決金某犯妨害公務罪,判處拘役三個月,緩刑六個月。金某表示服從判決。宣判后,金某和家人對康律師表示萬分感謝。
康春杰律師一如既往,扎扎實實地履行著法律服務、法律援助的義務,盡職盡責,真正做到了想群眾之所想,急群眾之所急,依法維護群眾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和諧穩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