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假旅游,物品被盜,意外傷害時有發生,北京檢察機關專門作出安全及維權提示,依據法律規定,特殊照片損毀滅失可以要求精神賠償;旅游者投保意外險并不影響旅行社通過責任險方式進行賠償。
就安全問題,依據新《旅游法》規定,旅游經營者應當就旅游活動中的一些事項,以明示的方式事先向旅游者作出說明或者警示,包括正確使用相關設施、設備的方法;必要的安全防范和應急措施;以及不適宜參加相關活動的群體等等,同時負有特殊防范義務。
北京市檢一分院檢察官龐濤:特殊的游玩項目,或者是當地的風土民情蘊藏的風險,不為外人所知的,旅行社就要進行特別的提示和必要的防范了。
旅行社應當依法提示參加團隊旅游的旅游者按照規定投保人身意外傷害保險。但無論旅游者是否投保都不構成對旅行社的免責。
龐濤:如果說出現了旅行社的違約行為或者侵權行為,旅行社不能說游客投保的意外傷害保險,就可以不賠償,而是依然要通過旅行社責任險的方式對游客進行賠償。
如在旅行社依合同安排住宿的酒店內遭遇入室盜竊,竊賊沒有抓到的話,一般不能向旅行社索賠。
龐濤:有證據證明確實是這個酒店存在管理上的疏漏的話,酒店也是應當負相應的補充的賠償責任的。
照片出現損毀或滅失,可否索要精神損害賠償,要視照片的性質而定。
龐濤:如果說損失的物品是具有人格象征意義的這種特定的紀念物品的話,而且這種損毀是無法復原的,是永久滅失的,受害人是可以提出精神損害賠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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