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合同中承包人的義務主要有:
1.不得轉包和違法分包的義務。
承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轉包給第三人,也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第三人,還不得將其承包的部分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另外,分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2.接受檢查的義務。
發包人對承包人的工作可以進行檢查,承包人有義務隨時接受對其作業進度、質量進行的檢查。另外,在隱蔽工程隱蔽以前,承包人應當通知發包人檢查。
3.交付工作成果的義務。
勘察人、設計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向發包人交付符合要求的勘察設計文件,并保證勘察、設計的質量符合要求。施工人應當按照約定,向發包人交付符合要求的已竣工的建設工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