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工商業聯合會:
為貫徹落實《關于加強非公有制企業勞動爭議預防調解工作的意見》(人社部發〔2013〕2號),推動非公有制企業、商會(協會)普遍建立勞動爭議預防調解機制,提升預防解決勞動爭議的能力,促進勞動關系和諧與社會穩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全國工商聯確定在40家大中型非公有制企業、34家商會(協會)開展勞動爭議預防調解示范工作(以下簡稱“示范工作”),F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示范工作的主要內容
(一)建立健全勞動爭議調解組織。示范企業總部和分支機構要建立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逐步形成勞動爭議分級負責、上下聯動的企業內部勞動爭議預防調解工作機制。示范商會(協會)要建立勞動爭議調解組織,主要負責人由商會(協會)會長、常務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秘書長負責日常工作。示范企業和商會(協會)應當提供必要的辦公設施、場所等工作條件,支持調解組織依法開展工作。調解組織可以邀請律師、專家學者參加調解活動。
(二)建立有效的勞動爭議預防工作機制。示范企業要認真落實“調防結合,以防為主”的方針,依法實行勞動合同和集體合同制度,規范勞動用工管理,營造健康和諧的企業文化,加強人文關懷和心理疏導,從源頭上預防和減少勞動關系矛盾;要依托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采取召開勞資懇談會或勞資協商會等方式,暢通企業經營管理者與職工之間的溝通交流渠道,建立企業內部勞動爭議協商解決機制;要建立集體勞動爭議預警制度,通過預測、預報和預防等措施,有效排查勞動爭議隱患,及時將糾紛化解在萌芽狀態。示范商會(協會)要建立行業性勞動爭議預防工作機制,通過提供咨詢服務、組織經驗交流、加強宣傳教育,指導民營企業特別是小型微型企業建立靈活有效的勞動爭議預防機制,必要時應主動介入、積極協調企業的勞動爭議,防范企業勞動關系矛盾激化。
(三)建立健全調解工作制度。示范企業和商會(協會)勞動爭議調解組織要建立健全調解登記、督促履行等制度,完善調解員選聘、培訓、工作考評等管理制度。要主動與所在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工商聯組織加強溝通協調,建立聯席會議和重大集體勞動爭議報告等制度。
(四)加強調解與仲裁工作銜接。各地調解仲裁機構要加大對示范企業和商會(協會)的指導力度,積極開展委托調解等工作,建立便捷的調解協議仲裁審查確認機制。要建立勞動爭議調解建議書制度和案例反饋制度,定期向示范企業和商會(協會)通報涉及的勞動爭議案件及處理情況。
(五)建立具有較高素質的專兼職調解員隊伍。示范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應結合工作實際,配備一定數量的專兼職調解員,支持調解員從事調解活動,對調解員依法履行調解職責需要占用生產或者工作時間的,按照正常出勤對待,將調解員的勞動合同期限與聘期對應起來。示范商會(協會)勞動爭議調解組織要由本行業企業與職工共同推舉代表擔任調解員,積極吸收企業家和商會(協會)資深人士參加調解工作。要建立調解員開展勞動爭議預防調解工作的激勵和約束機制,穩定和發展調解員隊伍。
二、示范工作的進度安排
(一)啟動階段(2013年7月至9月)。各地要會同示范企業和商會(協會)因地制宜地研究制定示范工作實施方案,包括工作目標、進度安排、保障措施等內容,并將實施方案于9月底以前報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調解仲裁管理司、全國工商聯法律部備案。各地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在本地區同步開展非公有制企業、商會(協會)勞動爭議預防調解示范工作。
(二)實施階段(2013年10月至2014年12月)。各地要對示范企業和商會(協會)勞動爭議預防調解人員加強勞動保障法律法規知識、調解方法技巧等業務培訓,提高調解員隊伍專業化水平。要對勞動爭議調解組織建設、建立勞動爭議協商解決機制、工作保障措施等落實情況加強督促檢查。要深入調研,積極探索非公有制企業勞動爭議預防調解工作規律。及時總結推廣示范工作中的新鮮經驗,擴大示范效應。
(三)總結驗收階段(2015年1月至6月)。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全國工商聯將制定量化考核驗收標準,組織各地對示范工作進行總結驗收,對工作做得好的示范企業和商會(協會)予以通報。
三、示范工作的組織領導
在部分企業、商會(協會)開展勞動爭議預防調解示范工作,是當前及今后一個時期勞動爭議預防調解的重點任務,各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工商聯組織要高度重視,通力合作,明確示范工作階段性目標和主要任務,落實責任單位和責任人。要密切關注示范工作進展情況,認真研究解決遇到的新問題,重要事項及時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調解仲裁管理司和全國工商聯法律部報告。
附件:勞動爭議預防調解示范企業、商會(協會)名單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 中華全國工商業聯合會辦公廳
2013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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