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款規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但是上下班期間受到非機動車傷害等其他意外性事故傷害能否認定為工傷,法律未有明確規定,司法實踐中各個法院的判決也不一樣。
有的法院從公平角度認為:要是只因為是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機動車事故傷害而造成較大傷害的,那么這樣職工就要自認倒霉了?現實生活中,非機動車傷害程度已與機動車無異,結合種種情況應當按照機動車認定。除此之外,還有“火車、地鐵、輕軌撞人工傷認定案”的事件,在上下班途中被這類交通工具撞傷,能否認定為工傷呢?地鐵、輕軌等新型交通工具是否屬“機動車”?這是個法律空白。隨著交通的快速發展,必須對此進行關注。能否將地鐵、輕軌認定為“機動車”,是工傷認定的必要條件。但是我國對“機動車”的解釋只有《道路交通安全法》做出過相關規定,其他的規范性文件均未有過解釋。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所界定的“機動車”,是指“以動力裝置驅動或者牽引,上道路行駛的供人乘用或者用于運送物品以及進行工程專項作業的輪式車”。顯然火車、地鐵、輕軌均不在“道路”行駛,似乎僅此一條就可將火車、地鐵、輕軌列為“非機動車”,而不予工傷認定。但是,《道路交通安全法》調整的道路僅是公路等路面交通,其與《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并不沖突,兩者均是并行不悖的機動車。既然目前尚無其他法律規定火車、地鐵、輕軌等為“非機動車”,所以職工在上下班途中遭遇這類交通工具傷害,同樣符合“受機動車事故傷害”的工傷認定情形。
有的法院從法律本身出發認為:《工傷保險條例》有明確的規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是工傷,沒有將非機動車等其他意外傷害列為工傷,同時,最近關于《工傷保險條例》修改稿也沒有關于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機動車事故等其他意外事故的傷害的是否工傷也沒有一個明確定論,所以很多法院實踐中認定為非工傷。例如,下班途中經過大廈安全通道,受到意外傷害骨折的案例,這種情況一般以大廈管理人未盡到管理職責為由訴訟風險比較低,但是一般來說受害者也會有一定責任,所以賠償數額可能達不到理想的目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