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娶債主當老婆 離婚判連本帶利

2011-3-28
 
何某從張女士手中借了15萬元后,將張女士娶回了家。婚姻期間,張女士催要,何某曾出具借條承諾還錢,但直到兩人離婚時,他還差5萬余元沒還,結果被張女士告上法院。近日,湖南省衡南縣人民法院判決何某需還清余款及利息。
    何某向張女士借款一事發生在2007年,當時兩人是朋友關系,何某借款15萬元后沒有出具借條。2008年2月,何某與張女士結為夫妻,但當初的那筆借款并未因兩人的關系變化而改變性質。張女士認為,那15萬元是自己的婚前個人財產,一直要求何某歸還。為此,何某于2009年3月31日向張女士出具了一張借條,承諾于同年12月31日前還清。
    此后,何某在賺錢養家的同時,陸續歸還了張女士近10萬元。但去年10月,兩人因感情不和離婚,此時,何某還差5萬余元沒還上。發現何某不打算再繼續還錢后,張女士起訴到法院,要求何某償還欠款并支付利息4000元。
    開庭時,何某不同意還錢,稱自己和張女士原是夫妻,結婚時裝修房屋的錢是他出的,且張女士也曾向他借款3萬元,這些相抵后,他就不欠張女士錢了。何某還說,婚姻期間,家里的每筆賬目都有賬本記載,但離婚后賬本被張女士拿走了。
    經過審理,法院支持了張女士的訴求。法院認為,何某婚前向張女士借款后,雙方即形成債權債務關系,該款項并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何某應按約定履行還款義務。現何某未如期還款,應在償還借款的同時,按照銀行同期存款利率支付利息。對于何某的辯解,因其未提供證據,法院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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