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馮峰在某保險公司陜西分公司某營銷服務部(以下簡稱保險公司)就其所有車輛購買交強險,保險期間為2008年12月6日至2009年12月5日。
2009年6月18日,馮峰駕駛標的車輛給本鄉坡底村二組村民張山保拉運水泥、磚、鋼材從某縣城返回(貨主張山保及其妻農淑霞同乘),車輛在張山保家門前坡道停車時,車輛失控下滑250米翻入邢建路黑溝路段,造成乘客張山保當場死亡,農淑霞受傷。
事故當日晚10時30分,保險公司查勘員在某縣交警大隊對于馮峰進行了詢問,制作了談話筆錄。從筆錄看,翻車事故發生時,張山保及農淑霞均在車輛上乘坐。某縣交警大隊就事故出具事故認定書,認定馮峰負全部責任,張山保、農淑霞無責任。
在某縣檢察院以交通肇事罪將馮峰訴至縣法院后,農淑霞及其子女三人以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的身份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法院判令馮峰賠償死亡賠償金、喪葬費、被撫養人生活費、醫療費等共計141842.5元。某縣法院判決馮峰賠償上述原告人39505.86元。
后農淑霞等三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上訴,二審法院維持一審判決。
馮峰于2010年5月18日向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項下提出索賠申請后,經過審核,保險公司認為此案件不應賠償,理由是本案中張山保、農淑霞在事故發生時,屬于本車人員,不屬于交強險保障范圍。馮峰不服,遂以原告身份,將保險公司訴至某縣法院,訴訟請求為判令被告給原告賠償原告給農淑霞等賠償的死亡賠償金、喪葬費、被撫養人生活費、醫療費等39505.86元,由被告承擔訴訟費用。
■法律分析
本案中的交通事故受害人張山保、農淑霞是否屬于被保險車輛的“本車人員”?筆者以為張山保、農淑霞屬于被保險車輛的“本車人員”,不屬于交強險的保障對象,故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
交強險保障對象范圍的法律限制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三條規定:“本條例所稱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是指由保險公司對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傷亡、財產損失,在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的強制性責任保險。”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二款規定:“被保險人,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許的合法駕駛人。”
依照上述規定,交強險的受害人應排除本車人員、投保人及其允許的合法駕駛人。交強險的保障范圍是本車人員和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從這里可以看出,并非所有交通事故的受害人都屬于交強險保障對象的法定范圍,被保險車輛的“本車人員”依法是被排除在外的。
對于交強險中
“本車人員”的兩種不同理解
(一)“本車人員”產生不同理解的原因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三條提出了“本車人員”的概念,但條例本身對于“本車人員”并未作出解釋,即法無明文。
(二)兩種不同理解
1.“本車人員”指本車工作人員(駕駛人、售票員)。
實踐中,對于《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中的“本車人員”的概念范疇,有專指“本車工作人員(駕駛人、售票員)”和“既含本車工作人員(駕駛人、售票員),又含車內乘客”兩個方面的理解。湖南省懷化市中級人民法院(2008)懷中民一終字第260號民事判決書中,對于本車人員理解為“本車工作人員(駕駛人、售票員)”。法院認為,在法律并未明確規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三條中,“本車人員”即屬于“既含本車工作人員(駕駛人、售票員),又含車內乘客”的情況下,一審法院采信“本車人員”不包括車內乘客的精神并無不當,并確定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范圍內對受害方承擔賠償責任亦無不當,符合保護弱勢受害人的法律精神,某保險公司上訴提出其不承擔本案賠償責任的主張不能成立。
2.“本車人員”是指“本車工作人員(駕駛人、售票員),又含車內乘客”。
(三)筆者同意第2種意見
筆者同意第2種意見,理由如下:
1.從立法目的上看,之所以將本車人員排除在強制保險的范圍之外,原因之一在于本車人員與機動車被視為一個整體,相對于機動車的車下人員而言,處于交通參與者中的強者地位,于是立法對車上人員與車下人員的保護力度并不相同。從這個角度看,車內乘客應與機動車視為一個整體,相對于車下人員,處于強者地位,應當屬于本車人員。作為強制性責任保險,交強險為受害人提供的是最基本的保障,奉行不盈不虧的原則,如果車上乘客也在交強險保障對象范圍內,不盈不虧如何做到?
2.司法實踐中,法院認為,車內乘客屬于本車人員。
《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指導意見》第三條規定:“交強險中的本車人員,是指保險事故發生瞬間,位于機動車駕駛室或車廂內的人員。”
按照該條,事故發生時,車內乘客應屬于本車人員。
3.保險業慣例,一直將車內乘客認定為本車人員。
《中國保監會辦公廳關于對如何界定機動車保險業務中“車上人員”的復函》中是這樣表述的:
湖南監管局:
你局《關于如何界定機動車保險業務中“車上人員”的請示》(湘保監發(2005)46號)收悉。經研究,根據《機動車輛保險條款解釋》(保監發(2000)102號)第四條中對“本車上的一切人員和財產”的解釋,該受傷乘客應當屬于“本車上的人員”。
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實施前,對于車內乘客是否屬于本車上的人員,保險公司一直按照保監會的復函意見認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實施后,關于”本車人員”, 保監會沒有做過解釋。保險公司在處理交強險賠案過程中,仍按照這個復函意見,將車內乘客認定為本車上的人員。
如何判定
是“本車人員”還是車外人員
本次事故是車輛翻車。界定死者張山保、傷者農淑霞是車上人員還是車外人員,就看車輛翻車當時這兩個人身處何處。從保險公司查勘員對于馮峰的詢問筆錄看,翻車時該兩人當時在車上。所以,張山保、農淑霞在本次事故中屬于車上人員,不屬于交強險的保障對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