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4月29日,全國人大常委會表決通過了《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的決定》(下簡稱“新法”),新法已于12月1日施行。實施后,國家賠償申請難的狀況將大為改觀。相比1995年的國家賠償法(下簡稱“舊法”),新法主要有以下亮點:
亮點一專章規定賠償監督權、救濟權
【舊法條】第二十三條賠償委員會作出的賠償決定,是發生法律效力的決定,必須執行。 【新法條】第三十條賠償請求人或者賠償義務機關對賠償委員會作出的決定,認為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提出申訴。 賠償委員會作出的賠償決定生效后,如發現賠償決定違反本法規定的,經本院院長決定或者上級人民法院指令,賠償委員會應當在兩個月內重新審查并依法作出決定,上一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也可以直接審查并作出決定。 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作出的決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作出的決定,發現違反本法規定的,應當向同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提出意見,同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應當在兩個月內重新審查并依法作出決定。 【解讀】任何一個部門或機構做出的決定,都應當有相應的部門對其進行監督,也應當賦予當事人救濟的途徑,否則,無法保證其決定的公正、公平、合法。舊法只規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作出的賠償決定具有法律效力,必須執行,卻沒有規定如賠償請求人對決定不服時如何救濟,人民法院所做的賠償決定合法正確與否都應當執行,這顯然是立法的缺失,新法的上述規定正是對舊法的必要修正和完善。
亮點二取消刑事賠償確認程序,降低賠償門檻
【舊法條】第二十條賠償義務機關對依法確認有本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應當給予賠償。 賠償請求人要求確認有本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被要求的機關不予確認的,賠償請求人有權申訴。 【新法條】第二十二條賠償義務機關有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給予賠償。 賠償請求人要求賠償,應當先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 賠償請求人提出賠償請求,適用本法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的規定。 【解讀】要想讓賠償義務機關確認自己違法,無異于與虎謀皮。實踐中,很多賠償義務機關以各種理由不確認或對確認申請拖延不辦,賠償請求人又無法向法院起訴,無形中剝奪了受害人尋求救濟的權利。新法取消了刑事違法“確認”前置程序規定,明確規定賠償請求人可以直接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賠償請求,并限定了賠償義務機關作出決定的時間以及賠償請求人有向其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的權利,申請刑事賠償更加方便快捷。
亮點三不“違法”國家機關也得賠償
【舊法條】第二條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 第十五條行使偵查、檢察、審判、監獄管理職權的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人身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一)對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沒有事實證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錯誤拘留的; (二)對沒有犯罪事實的人錯誤逮捕的; …… 【新法條】第二條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有本法規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情形,造成損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 第十七條行使偵查、檢察、審判職權的機關以及看守所、監獄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人身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一)違反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對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時間超過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時限,其后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對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 【解讀】舊法實行的是“違法確認”賠償原則,只有在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造成損害后果時,國家才賠償。在刑事賠償中,拘留或逮捕也都必須以受害人沒有犯罪事實而錯誤拘留或逮捕為前提才予以賠償。 新法取消了違法才賠償的規定,只要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行使職權,侵犯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就應當賠償。在刑事賠償中,無論采取拘留或逮捕措施時是否有犯罪事實,只要當事人最終未被追究刑事責任的就可獲得賠償。 新舊法雖然只是兩字之差,卻有天壤之別。看似很簡單地去掉了“違法”二字,卻意味著我國國家賠償歸責原則的重大進步,從重原因到重結果,體現了是法律的人文精神。刑事拘留和逮捕賠償的條件更為寬松,受害人獲得刑事賠償的門檻大為降低,使偵查機關在辦理案件時更為審慎,進而減少冤案、錯案的發生。
亮點四明確規定了舉證責任引進舉證倒置原則
【新法條】第二十六條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處理賠償請求,賠償請求人和賠償義務機關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應當提供證據。 被羈押人在羈押期間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賠償義務機關的行為與被羈押人的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是否存在因果關系,賠償義務機關應當提供證據。 【解讀】舊法對舉證責任沒有明確的規定。一般情況下,賠償請求人申請國家賠償時要由自己承擔舉證責任,賠償請求人和賠償義務機關往往各執一詞時,人民法院認定事實難,確定責任更難。一些受害人在被羈押期間死亡,賠償請求人更是無法舉證。 新法明確了賠償義務機關和受害人各自應負的舉證責任,同時規定特殊情況實行舉證責任倒置原則,加強了賠償機關的舉證責任。明確各方的舉證責任有利于法院更加公正、快捷的審理案件,舉證倒置原則更是國家賠償法又一重大進步。今后,對于類似“躲貓貓死”、“喝開水死”等情形下的賠償責任認定,將由賠償義務機關提供相應證據。這一規定將促使相關國家機關更注意規范管理,有利于遏制刑訊逼供、牢頭獄霸虐待嫌疑人的行為。
亮點五增加緊箍咒完善賠償程序和期限的規定
【新法條】第十二條賠償請求人當面遞交申請書的,賠償義務機關應當當場出具加蓋本行政機關專用印章并注明收訖日期的書面憑證。 第十三條賠償義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是否賠償的決定。賠償義務機關作出賠償決定,應當充分聽取賠償請求人的意見,并可以與賠償請求人就賠償方式、賠償項目和賠償數額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規定進行協商。 第二十八條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應當自收到賠償申請之日起三個月內作出決定;屬于疑難、復雜、重大案件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 【解讀】舊法對國家賠償程序僅做原則性規定,內容偏少,沒有明確國家賠償的期限要求、辦理程序及方式,也沒有規定雙方協商制度,造成有關部門互相推諉,案件久拖不決。 新法新增加有關期限要求、辦理程序、方式及協商賠償制度的規定,賠償的程序、期限更加明確、具體,可操作性更強。 增加程序性和期限性的規定,對賠償義務機關和人民法院都是一個很好的促動,幫助賠償請求人盡快實現賠償請求權,以避免案件久拖不決給受害人帶來的二次傷害,也有利于維護法律的嚴肅性。增加協商賠償的規定,使賠償請求人獲得賠償的途徑更為寬闊,有利于化解矛盾,促進社會和諧。
亮點六精神損害納入賠償范圍
【新法條】第三十五條有本法第三條或者第十七條規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損害的,應當在侵權行為影響的范圍內,為受害人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造成嚴重后果的,應當支付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 【解讀】舊法沒有關于精神損害賠償的規定。新法增加了關于精神損害賠償規定。《侵權行為法》明確規定,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他人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往往國家公權力侵權造成公民人身權益損害后果比普通侵權行為的后果更為嚴重,如果仍然將精神損害賠償排除在國家賠償范圍之外,顯然已經無法適應法治社會的需要。從此,賠償決定書中“精神損害撫慰金不屬于國家賠償法規定的賠償范圍”的類似表述將成為歷史,但如何界定“嚴重后果”和確定精神損害撫慰金的數額,目前尚無明確標準,需要在實踐中進一步積累經驗并由相關部門制定司法解釋加以明確。
亮點七增加了賠償項目賠償更人性化
【新法條】第二十七條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權的,賠償金按照下列規定計算: …… (二)造成部分或者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應當支付醫療費,以及殘疾賠償金,殘疾賠償金根據喪失勞動能力的程度確定,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最高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十倍,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二十倍。造成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對其扶養的無勞動能力的人,還應當支付生活費; …… 【新法條】第三十四條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權的,賠償金按照下列規定計算:…… (二)造成部分或者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應當支付醫療費、護理費、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康復費等因殘疾而增加的必要支出和繼續治療所必需的費用,以及殘疾賠償金。殘疾賠償金根據喪失勞動能力的程度,按照國家規定的傷殘等級確定,最高不超過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二十倍。造成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對其扶養的無勞動能力的人,還應當支付生活費; …… 【解讀】依據舊法,造成人身傷害致殘的的僅能獲賠醫療費、殘疾賠償金及被撫養人口生活費。對于違法罰款、罰金、凍結存款等沒有補償的規定。新法除了增加精神損害賠償外,還增加了護理費、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康復費等因殘疾而增加的必要支出和繼續治療所必須的費用。對于造成財產損害的,增加了“返還執行的罰款或者罰金、追繳或者沒收的金錢,解除凍結的存款或者匯款的,應當支付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規定。 由于舊法對人身損害賠償的范圍過窄,相同的傷害,國家賠償比普通的人身損害賠償更低,對于違法罰款、罰金、凍結存款也沒有任何補償,也就是說,國家侵權比普通公民或法人侵權需要承擔的責任更小,付出的代價也更小,這顯然是不合理的,也不利于維護國家機關在人民心目中的形象。新法增加了賠償項目,旨在解決這一問題。
亮點八明確規定賠償費用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期限
【舊法條】第二十九條賠償費用,列入各級財政預算,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新法條】第三十七條賠償費用列入各級財政預算。 賠償請求人憑生效的判決書、復議決定書、賠償決定書或者調解書,向賠償義務機關申請支付賠償金。 賠償義務機關應當自收到支付賠償金申請之日起七日內,依照預算管理權限向有關的財政部門提出支付申請。財政部門應當自收到支付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支付賠償金。 【解讀】舊法對賠償費用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期限沒有規定,賠償難以落實。新法明確規定了賠償費用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期限,保證賠償請求人及時獲得賠償。 由于舊法沒有規定賠償款的支付方式和時間,國務院也一直未出臺具體辦法,賠償機關往往以各種理由拖延支付,最后干脆不付,致使賠償決定最終成為一紙空文,大大損害了國家機關的威信。新法對賠償的期限、方式加以明確,讓賠償義務機關的賠償款項來源有保障,進而讓賠償請求人盡快獲得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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