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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科銳配電自動化股份有限公司關于訴訟判決的公告

2011-3-15
 
北京科銳配電自動化股份有限公司關于訴訟判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公告內容真實、準確和完整,并對公告中的 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承擔責任。

  一、本次訴訟事項受理基本情況

  為尊重投資者意愿,保護公司和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北京科銳配電自動化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或"北京科銳")于 2010 年 8 月 19 日向北京市第 一中級人民法院對北京合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合縱公司")提起以下 訴訟請求:

  1、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停止侵權(停止利用本案涉案專利制造、銷 售侵權產品);

  2、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人民幣 1000 萬元;

  3、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賠償原告為訴訟支出的合理費用(律師費192,000.00 元人民幣);

  4、本案訴訟費、保全費等由被告承擔。

  2010 年 8 月 26 日,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向本公司下達了《民事受理通 知書(2010)一中民初字第 15357 號》。

  二、有關案情的基本情況

  (一)各方當事人

  1、原告:本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區上地創業路8號3號樓4層 法定代表人:張新育

  2、被告:合縱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區上地三街9 號(嘉華大廈)D 座1211、1212

  法定代表人:劉澤剛

  (二)糾紛的起因、依據

  本公司于上世紀90年代初電力線路期就在國內率先研制推廣短路故障尋址 器,于1995年8月28日就以上產品所使用的制造方法提出了名為"短路故障電流通 路的檢測方法及指示器"的發明專利(專利號:ZL95108848.3)申請,并于2000 年5月18日獲得專利授權,權利期限自1995年8月28日起至2015年8月27日。

  被告與本公司從事類似經營業務,其主要高管人員(含其創建人員)中多人 原為本公司員工,如劉澤剛、韋強、張仁增、劉元東等,以上人員都了解本公司 "短路故障尋址裝置"實用新型專利和"短路故障電流通路的檢測方法及指示器" 發明專利的技術特征及具體實施,并分別曾與本公司簽訂過《競業禁止合同》(含 "知識產權保護條款")。

  被告在設立之初就曾有過侵犯本公司知識產權的行為,本公司曾于 1999 年

  6 月 2 日就被告(當時名為北京合縱科技有限公司)侵犯本公司上述技術專利權 向法院提起訴訟。在此案的審理過程中,被告承認其侵權行為,并于 1999 年 8 月 24 日向本公司出具了《保證書》,保證"不再從事侵犯北京科銳公司的專利 產品短路故障指示器的行為。不制造、不銷售上述專利的侵權產品"。在此 前提下,本公司同意和解,并于當年撤訴。

  但在此之后,本公司發現被告并未嚴格履行上述《保證書》承諾條款,仍在 繼續生產、銷售"短路故障指示器"類產品,被告的上述行為已經違反了《專利 法》,構成專利侵權;同時,其行為亦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誠實信用原則, 構成了對本公司的不正當競爭。

  三、本次訴訟判決情況

  近日,本公司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10)一中民初 字第15357號》。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認為:于2008年12月27日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 專利法》(簡稱專利法)已于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

  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規定被訴侵犯專利權行

  為發生在2009年10月1日以前的,人民法院適用修改前的專利法;發生在2009年

  10月1日以后的,任命法院適用修改后的專利法。被訴侵犯專利權行為發生在2009 年10月1日以前持續到2009年10月1日以后,依據修改前和修改后的專利法的規定 侵權人均應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適用修改后的專利法確定賠償數額。雖然

  北京科銳指控被控侵權行為發生在2009年10月1日以前且持續到2009年10月1日 以后,但本案現有證據所能證明的被控侵權行為發生的事件均在2009年10月1日 以后,因此,本案應當適用2009年專利法進行審理。而且在認定合縱科技的相關 行為是否侵犯科銳公司專利權這一問題上,適用修改前后的專利法并無不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八條規定,公司、法人的專利權受 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賠償損失。合縱科技侵犯了北京科銳的專利權, 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北京科銳請求法院判令合縱科技停止侵害、賠償損失, 有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本院予以支持。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八條、《中華人民 共和國專利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五十九條第一款、第六十條、第六十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 的解釋》第十九條之規定,本院判決如下:

  1 、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被告合縱科技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北京科銳

  95108848.3"短路故障電流通路的檢測方法及指示器"發明專利權的行為;

  2、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被告合縱科技賠償北京科銳經濟損失(含 為調查制止侵權所支付的合理費用)人民幣320,000.00 元;

  3、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 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規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間的債務利 息。

  4、本案案件受理費人民幣82,952.00元,由原告北京科銳負擔41,476.00元, 被告合縱科技負擔41,476.00元。

  四、簡要說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訴訟仲裁事項

  本次公告前,本公司沒有應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訴訟、仲裁事項。

  五、本案對本公司本期利潤或期后利潤的可能影響

  如本次訴訟請求獲得法院支持并且判決得到執行,將對公司本期利潤或期后 利潤產生有利影響。

  本公司對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本次判決中關于賠償金額部分有異議,準 備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公司將根據有關訴訟的進展情況及時履行信 息披露義務,請廣大投資者注意投資風險。

  六、備查文件目錄

  1、北京科銳配電自動化股份有限公司《民事起訴狀》;

  2、北京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受理通知書(2010)一中民初字第15357

  號》;

  3、北京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10)一中民初字第15357號》。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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