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華融達科技有限公司訴北京大今食代餐飲管理中心技術服務合同糾紛案
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書
(2007)朝民初字第20691號
原告北京華融達科技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張衛國,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任晶華,漢族,1981年5月22日,住×××。
被告北京大今食代餐飲管理中心,住×××。
法定代表人張淑春。
本院在審理北京華融達科技有限公司訴北京大今食代餐飲管理中心技術服務合同糾紛一案中,北京華融達科技有限公司于2007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北京華融達科技有限公司以其主體資格有誤為由,自愿申請撤訴,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北京華融達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194元,由北京華融達科技有限公司負擔(已交納)。
審 判 長 陳 闖
人民陪審員 田惠來
人民陪審員 馮立森
二ОО七年十月十八日
書 記 員 李自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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