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女子小君(化名)因腹痛到芙蓉區某醫院門診部就診,門診診斷建議其住院治療,但小君認為不嚴重故而沒有住院,后因腹痛加重,轉院就診被確認為宮外孕,只能動手術將右輸卵管部分切除,導致了終生不能正常生育,而小君也在一氣之下把醫院告上了法院。
芙蓉區法院經審理認為:該醫院在診療過程中,未明確診斷出宮外孕,致使小君不能得到及時治療,延誤了治療時間,醫院方依法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但小君的輸卵管被切除的主要原因系宮外孕疾病本身及其拒絕住院觀察、治療所引起,并非完全是醫療行為所導致,故小君應對此次醫療事故承擔主要責任,醫院方承擔次要責任。
同時,小君有權請求賠償后續治療費。鑒定結論表明,適用試管嬰兒法受孕所需后續醫療費約為2萬元,故判決芙蓉區某醫院賠償小君后續醫療費6000元(按30%責任計)。
在醫患糾紛案中,醫療機構對醫療事故或者醫療損害有過失的,應依其責任大小作出賠償。本案提示,由于目前醫療技術和門診治療水平的限制,公民在醫療就診過程中,應當聽從醫囑,以免延誤疾病治療時機,造成不可挽回的損失。醫院也應進一步提高醫護人員的醫術水平,增強其責任心,減少誤診行為的發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