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文香訴北京北科建裝飾材料技術研究院技術轉讓合同糾紛案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書
(2007)一中民初字第8942號
原告(反訴被告)于文香,漢族,1962年×月×日出生,農民,住×××。
委托代理人那國海,黑龍江齊開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反訴原告)北京北科建裝飾材料技術研究院,住×××。
法定代表人湯毅,院長。
委托代理人蔣文,北京市江山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于文香訴被告北京北科建裝飾材料技術研究院技術轉讓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07年7月27日予以受理;被告于2007年8月29日提出反訴,本院經審查于2007年9月13日予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07年10月15日公開開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2007年10月18日,原告于文香以已與被告達成和解為由,向本院申請撤回對北京北科建裝飾材料技術研究院的起訴。2007年10月18日,反訴原告北京北科建裝飾材料技術研究院以已與反訴被告達成和解為由,向本院申請撤回對于文香的反訴。
本院經審查認為,本訴原告于文香和反訴原告北京北科建裝飾材料技術研究院的撤訴申請均系其真實意思表示,未違反法律規定,應予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條第一款第(五)項之規定,裁定如下:
一、準許原告于文香撤回對被告北京北科建裝飾材料技術研究院的起訴。
二、準許反訴原告北京北科建裝飾材料技術研究院撤回對反訴被告于文香的反訴。
本訴案件受理費一千零二十五元,減半收取五百一十二元五角,由原告于文香負擔(已交納)。反訴案件受理費五十元,減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反訴原告北京北科建裝飾材料技術研究院負擔(已交納)。
審 判 長 趙 靜
代理審判員 姜庶偉
人民陪審員 崔國振
二○○七年十月十八日
書 記 員 嚴 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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