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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內人士:從業人員可買賣股票監管難度很大

2011-2-25
 
        2月21日,一則關于已醞釀19個月之久的《證券投資基金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已正式下發到各基金公司的新聞報道,在業內廣泛流傳。

  截至2月23日,理財一周報記者就上述新聞向上海的多家基金公司進行了求證。就記者了解到的情況來看,該《征求意見稿》顯然并未下發至所有基金公司。

  從記者從相關渠道得到的該《征求意見稿》內容來看,陽光私募被納入監管范圍成為這份文件的最大看點之一。這也是自從原重陽投資合伙人李旭利傳聞被查后,市場呼聲最高、討論最熱烈的現行基金法的缺失所在。

  除此以外,基金從業者可買賣股票,基金員工持股計劃,基金公司的股東范圍放松,公募基金有望買賣托管人、股東發行和承銷的股票,私募基金滿足一定條件后可以開展公募業務都成了這份《征求意見稿》中最不容忽視的所在。

  2010年12月29日,證監會基金部副主任洪磊在上海指出,隨著基金行業的持續發展,現行《基金法》已難以完全適應新型的基金公司組織結構以及股權政策發展的需要,公司缺乏長期穩定發展的動力和活力,當前的公司治理制度無法有效平衡基金持有人、員工和股東之間的利益,基金持有人難以得到效益優先的有效執行。

  公開資料顯示,現行《證券投資基金法》是2003年10月公布,2004年6月1日實施的。與現行《證券投資基金法》相比,該《征求意見稿》作出了多處重大變革。

  2月13日,曾參與現行《基金法》和新基金法《征求意見稿》立法論證的華東政法大學經濟法學院院長吳弘在接受理財一周報記者采訪時坦言:“這僅僅只是一個征求稿件,還稱不上是正式的稿件。從技術上來說,這份稿件還是比較粗糙的,還要好好磨合。正式的話還要再進行兩到三次的審議!

  該《征求意見稿》今后是否會被大幅修改?與現《基金法》變動最大的幾處條例該如何理解?理財一周報就上述問題采訪了多位業內人士進行解讀。

  意見稿只是初步定論

  離最終立法還存距離

  理財一周報:如何看待這次新基金法意見稿的整體變動?

  吳弘:那僅僅是一個征求稿件,還稱不上是正式的稿件,正式的話還要再進行兩到三次的審議,F在的這份稿件從技術上來說還是比較粗糙的。我們當時提了意見說文件很多地方前后表述概念不一樣。這之中還是需要博弈的。包括私募基金監管,但是怎么管呢?

  這個意見稿中本身就存在矛盾的地方,比如說第十一條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對證券投資基金活動實施監督管理:但是國務院對非公開募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但是第七十五條之二又提出,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依照行政監管和自律管理相結合的原則,對非公開募集基金實施分類監管,規范運作。像現在的情況來看,有的就是監管機構給公司備個案。到底管到什么程度,現在還沒有定論,從上述兩條規定來看監管力度有縮回去的情況。最終結果還是在變化之中。

  總的來看,對公募基金是開始放松了,對陽光私募基金開始監管了。公募基金對這個條文是很歡迎的,但是陽光私募這邊就會呈現分化。

  劉俊海:一般來說,修改案要三度通過,常委會是兩個月開一次,現在上4月份的大會已經是不太可能了。如果上6月份的常委會,那么經過6、8、10月份三次會議的話,今年還是有望通過的。關鍵是看能不能在6月份上會了。我覺得最好的還是讓各界發表自己的意見,向各基金公司、托管銀行征求意見,所以我說現在不定案比定案要好。

  張韜:這是一次“國進民退”,因為對于國家一些重要的壟斷性行業,國家肯定是要強化管理的,是不可能把這一塊產業放任自流的。從長遠來看,我們國家要從制造大國升級為戰略政治大國,金融業應該是最為重要的。當初美國就是走金融路線發展起來的。我們可以看到,美國實行的是投行模式,它的股票市場、債券市場遠遠大于銀行直接信貸市場。以日本為主的東亞模式則是銀行信貸市場大于股票市場,我們也是這個狀況。

  如果要改變的話,必須要讓股市壯大起來,起到融資功能。那么要想股市健康發展,肯定要留住人,如果不給這點人買賣股票的權利和合適的激勵機制,說句玩笑話他們可能會成為社會的對立面。

  王群航:現在市場上有一種說法很流行,即較為普遍地認為私募的業績比公募好。如果這個說法成立,那么這種好的背后,是否就有私募的基金經理可以投資炒股的原因在其中呢?如果真是這樣,那么,放開對于公募基金經理投資炒股的限制,對于維護公募基金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也是有利的。同時,只要相關的監管措施跟得上,對于促進中國專業化資產管理市場的發展是有利的。

  還有,為了切實保護好私募基金投資者的合法權益,規范好對于私募基金從業人員的炒股投資,我認為是很有必要的。

  理財一周報:如果意見稿中關于公募的條例修改并最終實施,會有什么樣的局面?

  張韜:一旦放開后,我覺得整個行業層面會展現出比較好的氣象。一方面,公募基金的投研人員心理壓力也不會像之前那么大,另一方面人才的流失性也大大降低了。同時,這也會加大對陽光私募的挑戰。因為一個基金經理既然可以在基金公司擁有股權,那么和他在外面私募工作有什么不一樣?另外,基金經理可以買賣股票的話那么在公募基金公司也可以分享股市的牛市。畢竟公募基金的投研平臺與陽光私募相比還是存在一定優勢的。

  基金從業人員可買賣股票

  “監管難度很大”

  理財一周報:基金從業人員可以買賣股票這條如何看待?是否會真的實施?

  吳弘:我認為這個也會存在變動,因為基金從業人員買賣股票的放開要和整個證券從業人員能不能買賣股票結合起來看。光是基金業可以搞了,證券業是不是也應該開放?開放的話《證券法》肯定就要面臨修改。我們看到趨勢是大家都有想法促成這個事情,但是從時間上這次修法是否能夠完全促進這個事,我看不一定。

  張韜:這應該是大勢所趨。根據國際慣例來看,海外的投資人員是允許買賣股票的。我們如果不按這個慣例執行可以是可以,但是違背了大市場環境。另外,這樣的規定使公募基金行業也面臨人才流失的風險。大家可以看到近幾年市面上很多陽光私募的成立,最后發現搞私募的這些人其實都有公募基金的從業經歷。

  王群航:放開了對于公募基金經理投資炒股的限制,很人性化。畢竟基金經理是收入很高的一個群體,是最會使用投資炒股這種方式進行理財的一個群體,他們及其直系親屬的資產也都有保值與增值的渴望。

  我曾經調研過一些基金經理,他們都有明確的投資炒股愿望。我問他們是否可以在“T+1周”、“T+2周”、甚至“T+1個月”的情況下進行股票投資,有的人表示,“T+2個月”、“T+3個月”甚至“T+1年”都是可以的。這表明了他們有很強的股票投資愿望,并且對于自己的股票投資能力很有信心。如果這樣,對于激勵他們做好研究、做好長期投資很有促進作用。

  理財一周報:具體實施的話會有哪些難點?

  吳弘:監管難度還是很大,原則上講這個肯定存在利益沖突。關于提前申報,舉個例子說我一申報馬上就買賣是否可以?如果的確對市場有影響,這個買賣出現盈利的情況,監管機構怎么處理劃分?通常的海外做法,基金經理私人是不能買賣正在代表基金操作的股份的。這樣的條文出臺的話,肯定會有一套配套的規定,光是這樣一條是沒有辦法監管的。

  劉俊海:這個問題要從兩方面思考。一方面這個條例具體實施起來關鍵是要做好相關的配套制度,諸如備案、登記、信息披露程序,還有賴于基金從業人員的自律。另一方面,這個條例被通過的概率也不是百分之百,到時肯定會有所爭論,一切都取決于能不能興利除弊。如果只能興利不能除弊那這個制度還是有疑問的,F在最大的問題就是備案制度能不能建立起來,基金從業人員如果內心本身不想遵守這個條例,那么立法者也可能會考慮不給予這個待遇。

  放開員工持股計劃

  意在留住公募基金核心人才

  理財一周報:盡管業內討論多年,但基金公司的員工持股計劃首次擺在紙面上,這是否也是出于保護公募基金人才的角度考慮?

  吳弘:應該是這樣,是起到挽留公募基金中那些有能力的人才。這本身也是一種激勵機制,對任何公司都是有利的。

  劉俊海:員工持股計劃核心是增強基金公司的凝聚力,避免現在頻繁發生的跳槽現象給公司帶來的不必要的傷害,F在基金業跳槽情況很嚴重,因為本身就是一個比較年輕的行業。留住人才一要靠文化,二要靠待遇。最終還是靠股權激勵,過去我在基金公司也做過六年的獨立董事,當時由于條件不允許,職工持股的事都沒弄,F在如果制度寫進法律中,原則上會利大于弊。基金從業人員手上有了公司股權之后也會約束自己的行為。這是我個人的考慮。

  張韜:如果沒有一個很好的激勵機制的話,那么行業最優秀的人才會流失。因為當一個基金經理做出優秀業績成名之后,他就會面臨很多來自外部的人才需求,外部各方面都會來要求這位基金經理的加盟。監管層如果不去考慮這方面的問題,肯定是加大了自己的監管風險。目前,在收入對比差距很大的前提下,又不允許基金經理買賣股票,我覺得這是不太合理的現象。

  理財一周報:《征求意見稿》中對基金公司的股東范圍進行了松綁,這是出于何種角度?

  吳弘:范圍的擴張主要還是考慮到私募公司。既然立法肯定要照顧陽光私募,特別是現在有些基金公司可以管公募也可以管私募,另外有些私募公司現在也是有一定的規模的。今后管理可能就是私募公司管理公募化。

  劉俊海:放寬有利于擴大投資者投資基金公司的范圍,把基金公司本身也作為了投資者的一種投資方式。問題還是得做好基金公司股東的“優生優育”,如果基金公司股東不合格,基金公司很難合格。在誠信的問題上,在風險防范問題上,在內部控制問題上,我個人認為不能松綁。業態形式、組織形式可以松綁,但是誠信度不能松綁,公司治理不能松綁。

  私募被納入監管范圍

  有利于行業的長遠發展

  理財一周報:這次《征求意見稿》的一個亮點是,私募也被納入監管范圍。對于私募股權基金來說,他們是否愿意“被監管”?

  吳弘:證券私募還是愿意被納入監管層的,因為他們從事的還是公開市場的證券投資,早晚是要受到監管的,與其這樣還不如早點拿到這樣一個合法的地位可以公開運作。但是對于股權基金來說,運作過程中也不會受到多少監管,股權基金很多時候都是一對一進行交易,最多經過個產權交易所。對他們來說,沒有必要被納入。

  劉俊海:不能一概而論。我個人覺得從整體來看贊同者會占大多數,因為納入監管以后陽光私募就可以浮出水面了,也就擺脫了以前“人不人、鬼不鬼”的狀態。實現了我所說的允許存在,但是實行適當的陽光監管,有助于私募基金業的發展,在陽光的照耀下私募業會發展得更健康。

  王群航:公募與私募的重要區別之一,就是從業人員是否可以投資炒股。公募是不可以的,私募是可以的。如果放開了對于公募基金經理的投資炒股限制,是在為未來的把私募也納入統一的證券投資監管體系做好了一個鋪墊。中國專業資產管理市場的發展,不僅僅局限于公募基金方面,近幾年快速發展的私募基金也是很重要的一個組成部分。為了社會的和諧,為了市場的可持續發展,私募基金亟待被納入證券投資監管體制。

  買賣股東承銷股票完全杜絕很難

  不如索性放開

  理財一周報:《征求意見稿》規定,不再禁止基金買賣托管人、股東、發行和承銷的股票。大家都知道基金公司很多股東都是有券商背景的,這個條例的放開會不會存在利益輸送?

  吳弘:這個也是為了防止利益沖突。原先這個沖突是有,但不是直接的。實際上很難做到完全杜絕,索性就做到放開。條款中也提到要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就是接受市場公眾的監督。一方面可以買賣股東承銷的股票,同時購買后防止對市場進行操縱。只要是遵守條款,不出現故意只賣給相關基金、壟斷承銷的部分股票這樣的情況還是正常的。因為本身的限制太多了,基金公司基本上股東中都有券商背景,如果承銷商的股份都不能動的話,那就不行了。

  劉俊海:從理論上來講,這種可能是存在的。但是我個人覺得如果嚴格遵守證券市場里面公開、公正、透明的原則,不損害其他投資者的利益,這種投資放開也不是不能考慮,F在業界擔心的還是“老鼠倉”問題,我個人覺得新法肯定是要加大打擊力度,特別是總結證監會打擊“老鼠倉”的經驗教訓。并不是說允許購買托管銀行、券商股東發行和承銷的股票就是允許“老鼠倉”合法。

  《證券投資基金法》立法、修法歷程

  2003年10月,《證券投資基金法》得以公布;并于2004年6月1日實施。此后半年內,基金業先后推出六個配套實施細則,包括《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等。

  2005年下半年開始,隨著股改的深入,中國股市和基金業迎來快速發展的黃金(1403.90,-11.90,-0.84%)期,一些成長中的風險被《證券投資基金法》一一化解。

  2007年,基金業規模從8000多億猛增到3萬億元時,監管層對《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增加了新內容,要求基金公司做好基金投資風險提示和加強基金投資者教育工作,以化解銷售中的行業風險。

  2007年12月,時任中國證監會副主席的桂敏杰就在第六屆基金國際論壇上表示,過嚴的投資限制局限了基金管理人的運作空間,修改基金法的時機和條件已經成熟。

  2008年,相關監管機構、學者和專家等在上海召開過內部座談會,全國人大財經委副主任委員吳曉靈主持。座談會意在對修法進行前期調研。

  2008年5月19日,證監會在所發布的《2007年證券期貨法律制度建設綜述》中指出,2008年資本市場法制建設的重點內容之一是,積極推動《證券投資基金法》的修改。

  2009年3月,全國人大代表、江蘇證監局局長左紅向“兩會”提交了修改《證券投資基金法》的建議。左紅向中國證券報記者表示,《證券投資基金法》實施以來,我國基金業得到空前發展,影響力日益增強。隨著基金業的快速發展,基金法部分內容已不再適應當前基金業發展和市場監管需要,亟待進一步修訂完善。

  2009年7月6日,全國人大財經委召集有關部門專題研究《證券投資基金法》的修改,吳曉靈參會。17天之后的23日,全國人大財經委召集各方在北京召開《證券投資基金法》修訂討論會,該次會議組建了基金法修改小組,這標志著《證券投資基金法》修法正式啟動。

  2010年11月1日,證監會對《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修訂稿)》公開征求意見。

  2010年12月,《證券投資基金法》修法列入2011年人大常委會立法的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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