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國際信托投資有限公司訴上海樂凱企業發展有限公司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
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書
(2003)滬二中民三(商)初字第112號
原告上海國際信托投資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周有道,董事長。
被告上海樂凱企業發展有限公司,住×××。
本院在審理原告上海國際信托投資有限公司訴被告上海樂凱企業發展有限公司融資租賃合同糾紛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財產保全的申請,請求查封被告坐落于上海市浦東新區商城路660號“樂凱大廈”的房產,財產保全的金額為人民幣2,009萬元,并已提供擔保。
本院認為,原告上海國際信托投資有限公司的申請符合法律規定,應予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第九十四條的規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告上海樂凱企業發展有限公司坐落上海市浦東新區商城路660號價值人民幣2,009萬元的房產。
本案財產保全申請費人民幣100,780元,由原告上海國際信托投資有限公司預繳。
本裁定書送達后立即執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
審 判 長 李佩玲
代理審判員 倪知良
代理審判員 岳 菁
二00三年八月二十一日
書 記 員 陶 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