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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違規辭退 贏官司也白搭?

2011-2-18
 

歷經勞動仲裁、一審、終審,疲憊不堪的潘月暖終于等來了三亞市中級人民法院的終審判決:某銀行三亞分行以“后勤服務和押運實行社會化,訂立勞動合同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為由解除勞動關系不符合法律的規定,支持三亞市勞動仲裁委作出銀行應與潘月暖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等裁決。至此,在該銀行從事司機工作達15年的潘月暖終于贏了官司,但某銀行三亞分行拒不履行生效判決,導致他的權益無法落實。潘月暖贏了官司卻高興不起來。 本報記者 利聲富

官司打贏了 權益沒落實

潘月暖對南國都市報記者說,1994年經招聘,他進入某銀行三亞分行工作,職務是司機。2001年,銀行實行全員勞動合同制后,他和銀行簽訂了臨時工勞動合同,最后一次簽合同是2005年,合同期限至2006年9月30日止。

2008年12月,因實行押運社會化,某銀行建議潘月暖與某人力資源管理公司簽訂勞動合同。由于自己之前已經在該銀行工作了14年,按勞動合同法的規定,銀行應與他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所以他未同意。2009年2月,他向銀行遞交要求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請示,但未得到答復。2009年5月31日,銀行以“后勤服務和守押已實行社會化,相應的后勤服務和守押工作崗位已撤消”為由解除了他的勞動關系。2009年6月22日,潘月暖向三亞仲裁委申請勞動仲裁,同年7月29日,三亞仲裁委作出裁決:某銀行2009年5月31日對潘月暖發出的解除勞動關系通知無效,銀行應在裁決生效之日起10天內與潘月暖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1.9萬元,年假工資1193元,并足額繳納2007年3月至2008年6月期間的各項保險。

裁決后,某銀行三亞分行不服,向三亞市城郊法院訴訟。一審法院認為,實行押運社會化后,某銀行應與潘月暖協商安排從事其他工作,但其在征求未果后以“后勤服務和押運實行社會化,與潘月暖所訂立勞動合同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為由解除雙方的勞動關系不符合法律規定。同時,2008年1月后,銀行未與潘月暖簽訂書面勞動合同,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應當支付二倍工資,并支付2008年5月1日加班和未休2008年年假工資,因此駁回某銀行的訴訟請求。

一審判決后,某銀行三亞分行不服,上訴至三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0年5月10日,二審法院作出維持原判的終審判決。

潘月暖說,終審判決后,他曾多次找銀行有關領導,要求恢復工作,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并支付所欠的加班費等,但對方總以各種理由拖著不辦。

可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針對潘月暖所遭遇的情況,記者咨詢了一位律師。該律師介紹,如果用人單位不履行法院判決,不恢復與勞動者的勞動關系,勞動者有權要求法院強制執行。如果用人單位為了執行法院判決,違心與勞動者恢復勞動關系,把勞動者安排到在勞動者看來很差的工作崗位上,難受的往往是勞動者自己。此時,勞動者即便主動解除勞動關系,往往也并不是出于完全自愿,而是迫于無奈。這種情況下,勞動者可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2條的規定,要求支付賠償金,用人單位支付賠償金后,勞動合同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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