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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辯護成效低、報酬低、風險高,致使精英律師不愿意接刑案。雖然刑事訴訟法規定了法律援助制度,但只有盲聾啞人、未成年人及可能判處死刑者能獲得法律援助,受援助范圍極為有限,大量生活貧困卻被判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等重刑的被告人無力聘請律師,或者只能聘請收費低廉的律師,辯護質量很低。
為此,筆者提議可建立公設辯護人制度,即從通過司法考試的人員中擇優選拔為低收入被告人提供高質量辯護的國家公職人員。公設辯護人享有與私設辯護人同等的訴訟權利,同時又享有司法人員的待遇,并與公職人員一樣,通過德能勤績的考核,通過競爭上崗或公推公選等方式晉升。一是以高門檻保證這支隊伍高素質,二是以優厚待遇保證他們盡職盡責地工作,三是以科學考核機制促使他們通過勤奮工作獲得晉升,三管齊下,促使他們為貧窮當事人提供高質量的有效辯護。
當然,這個制度必然有不足與缺陷,還需要進一步探討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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