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轄不同。仲裁機構受理案件是以合同中的仲裁條款或當事人雙方自愿訂立的書面仲裁協議為基礎,仲裁不實行級別管轄、地域管轄,當事人享有選擇仲裁機構的權利,而法院對案件的管轄權來自于法律的規定。
審級不同。仲裁實行一裁終局的制度,裁決一經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當事人不得就同一糾紛再申請仲裁或提起訴訟。訴訟實行兩審終審制,當事人如果對第一審判決或裁定不服,均可在法定期限內提起上訴,從而啟動第二審程序。
開庭方式不同。仲裁以不公開審理為原則,只有當事人協議公開的才公開進行,而訴訟以公開審理為原則(只有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或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糾紛裁判者的確定方式不同。仲裁的各方當事人均有權選定自己信賴的仲裁員,而訴訟中的審判人員當事人無權選定。
成都仲裁委員會推薦示范仲裁條款:“凡因本合同產生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均提交成都仲裁委員會仲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