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球队的数据对比/欧冠决赛直播哪里看/韩国足协杯/朱拉伊

文章內容  

公房租賃招標被指“暗箱操作”

2011-1-17
 
“從公司承租的價格一個月只要1.8萬元,而轉租給他人每月就要2.4萬多元,兩間店面每月就能賺取6000元的差價。”近日,景德鎮市俞先生致電本報,反映景德鎮市飲食服務總公司的國有資產就這樣白白流失了,缺少監管……

  記者調查發現,俞先生投訴反映的情況揭開了我省公房租賃管理混亂的一個側面,這緣于法律法規對轉租缺乏有效監管和懲處措施。有律師稱,即使將來新的《商品房屋租賃管理辦法》實施,由于懲罰金額低,效果恐怕仍然不佳。

“公和第一圃”

  招標“就低不就高”被指有貓膩

  俞景波,景德鎮市一名個體老板。他從2001年開始,就從該市飲食服務總公司(以下簡稱“飲食公司”)副總經理徐某的母親手中,轉租了市中山北路“公和第一圃”的兩間店面,一直從事化妝品經營。

  徐某作為飲食公司的一名負責人,以其母名義與公司簽訂了承租合同,租下了“公和第一圃”的這兩間店面,并用母親的名義對外轉租給俞景波。

  2009年11月,俞景波和“公和第一圃”的店面承包經營即將期滿。飲食公司面向社會公開招標租賃經營,并制定了招標方案,成立招標工作領導小組,其中徐某是副組長。

  作為第一租賃經營者的俞景波也參加了這次招標工作。7日,飲食公司一位負責人告訴記者,當天參與的有上級領導單位的紀委人員,還有本單位的紀委人員、公證人員到場監督。

  俞景波稱,“公和第一圃”的標底價是月租金1.8萬元,他的出價是2.5萬元,其他4個投標人的價格分別為5.3萬、3.5萬、2.2萬、1.9萬。

  按照招標方案確定的原則是“價高者得”,按理應由出5.3萬元標價的人與公司簽訂合同。

  招標方案同時明確規定:中標人應在招標結束后,由招標方通知中標人簽訂租賃經營合同時在5日內與招標方簽訂合同。如在規定時間內未簽合同,招標方視中標人為棄權,有權另定原中標人的第2人為中標人,以此類推。如出價5.3萬元的中標人不來簽,那就出價3.5萬元中標人的來簽,接下來就是出價2.5萬元的中標人來簽等。但讓俞景波想不通的是,最后簽訂合同的價格卻是1.8萬元,俞景波告訴記者:“且簽訂合同的人正是徐某妻子的親戚。”

  在2009年12月舉行的招標會結束后,俞景波經過打聽才知道出價最高且5日內不來簽合同的幕后人竟是公司的副總經理徐某。

  俞景波稱,他發現招投標可能存在貓膩后,徐某擔心把事情鬧大,和他私下簽了一份轉租協議,承諾把“公和第一圃”店面以每個月2.4萬元的價格轉租給他。

  俞景波一看價格比自己的投標價少了1000元/月,就答應了。

  到了去年8月,徐某親戚正式將公司“公和第一圃”店面承租后,徐某卻向俞景波提出“加價”,將每個月的租金由2.4萬元漲到2.8萬元,并撕毀了此前原先私下簽訂的協議,并要求他在2010年12月底搬走。

  俞景波介紹,在徐某親戚未取得正式合同的2010年1月至8月,他每個月都是按協議交了租金給徐某本人的,給的都是現金,而對方每次出具的收條均是以其母親的名字作為簽名。

  “2009年12月之前,徐某一直以親屬的名義、以極低的價格承租店面,隨后轉租給他人,每月可以獲利一萬余元!”俞景波認為,徐某的行為涉嫌利用國有資產牟取暴利。

  當事人承認招標前由其母承包

  近日,記者來到位于景德鎮市馬鞍山路69號的飲食公司采訪。

  公司黨委書記袁俊向記者提供了一份書面回復。在回復中,公司稱招標方案所確定的原則是“價高者得”。但是從招投標法的基本精神出發,價高應當是合理的價高,如果超出市場公允價值范圍,且存在惡意價高的情況下,實際上是對招標行為的攻擊和破壞,不利于租賃合同當事人權益的保護,租賃合同根本無法履行,反而會造成國有資產的流失。

  對此,記者問道,如果按照公司的招標方案,如在規定時間內未簽合同,招標方視中標人為棄權,應該按順序確定原中標人的第二人為中標人,為何沒有確定第二人為中標人?

  “第二中標的價格(記者注:指3.5萬元),我們也覺得不太符合市場經濟規律。”袁俊稱。

  “那你們覺得1.8萬元就符合市場經濟規律嗎?”記者反問道。

  “這個問題我已經書面回復中回答過了,不作任何解釋,”袁俊稱,該公司的操作都是按程序來的。

  書面回復是這樣解釋的:“公司對租賃權的真實價值進行了客觀的市場調研和采價論證,經比較分析后,認定月租金在1.8萬元比較合理,且同時考慮到原承租戶對租賃物進行了添附,從有利于租賃物的交付和添附物價值的量化出發,經集體研究決定,將租賃物租賃給原承租戶更有利于合同的履行和權利的實現,更有利于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

  采訪中,袁俊承認中標人是徐某妻子親戚一說,并強調相關的規定中并沒有明確招標公司的非直系親屬不可以參加中標,徐某轉租的行為是其個人行為,現在公司已取消了他和俞景波的租賃關系。

  隨后,記者來到景德鎮市商務局。“公司在招標中是否違規,以及轉租是否違法?”記者在該局找不到答案。該局副局長孫斌叫記者去景德鎮飲食服務總公司了解具體情況。

  12日上午,記者電話采訪了徐某。徐某否認中標人是他妻子的親戚,但對其母親收取俞景波的租金一事表示認可。他解釋,在去年12月舉行的關于“公和第一圃”的招投標事件之前,一直由其母承包,且承包合同未到期。“該事件,我自始至終不知情,”徐某稱。

  “轉租沒備案,有國資流失現象”

  對于徐某親戚擅自轉租的行為,主管部門如何定性?

  11日,記者采訪了景德鎮市房管局房屋租賃管理處江處長。江處長告訴記者,該處是在2008年才成立的,是一個自收自支的事業單位。對于公有住房的租賃雖然有監督管理的權力,但是對于一些違規行為,由于相關的法律法規對于處罰模糊不清,所以執法非常困難。

  江處長強調,隸屬于公司的“公和第一圃”的租賃及徐某親戚的轉租行為,并沒有到該處進行登記備案,違反了相關規定,存在國有資產流失的現象。

  “原建設部《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規定,對于未征得出租人同意和未辦理登記備案,擅自轉租房屋的,其租賃行為無效,應沒收其非法所得,并可處以罰款。”江處長坦言,但該規定,并沒有規定罰款的上限和下限,因此執行起來非常困難。他透露,由于沒有對處罰金額的范圍作出相關的規定,該處擔心成被告,因此自成立以后,未下發一張罰款通知單。

  江處長透露,今年2月1日即將實施的《商品房屋租賃管理辦法》(注:《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同時廢止)對于房屋租賃當事人擅自轉租、不到房管部門備案登記的行為,給予了明確的處罰。

  記者隨后查閱該辦法第十四條規定:房屋租賃合同訂立后30日內,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到租賃房屋所在地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房屋租賃當事人可以書面委托他人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

  該辦法第十九條規定,房屋租賃登記備案內容發生變化、續租或者租賃終止的,當事人應當在30日內,到原租賃登記備案的部門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的變更、延續或者注銷手續。

  對于違法上述兩條規定的。該辦法明確由當地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個人逾期不改正的,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單位逾期不改正的,處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公房租賃管理混亂緣于缺乏監督

  即使《商品房屋租賃管理辦法》開始實施,由于懲罰的金額低,效果恐怕仍然不佳。景德鎮市有法律界人士如是稱。

  有法律界人士認為,俞景波的遭遇,更是我省公房租賃管理混亂的一個縮影。

  12日,南昌市某區法院一位不愿具名的法官告訴記者,在他辦理的一些案件中,他發現公房租賃管理混亂主要表現在以下方面:首先是公房租賃價格普遍偏低,且公房租賃期限較長。有些繁華地段的店面,租金僅為每平方米20~30元。而大部分的租賃期限較長,甚至長達20年,不能確保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

  其次是公房轉租現象嚴重,從第一承租人到實際承租人,大多轉過3手以上,且租金也成倍上漲,轉租人從中獲得了暴利,但公房所有權人并未實際獲利。

  更令人擔憂的是,一些國有企事業單位不將公房租賃租金依法上交國庫,而是存入私設的小金庫,供非正當開支使用。

  還有部分因經營不善而歇業的國有、集體企業缺乏監督,使公房的租賃管理權、租金收取權、租金使用權落入企業負責人或留守人員特別是公章管理人員手中,導致腐敗現象的發生。有些公房所有權人單位的經辦人也利用公房租賃權收受賄賂,甚至通過降租來受賄。

  那么如何規范公房出租管理市場,防止國有資產流失呢?

  該法官建議:一是各級國資委應加強對轄區內公房的租賃管理,對承租人基本情況、租賃期限與租金等登記造冊,并報同級紀委備案。二是國資委與紀委應聯合出臺公房租賃招投標管理規定,禁止未經公開招投標就出租公房。同時,禁止單位領導或相關責任人將自己所在單位的公房出租給親屬,即使在同等條件下參加招投標的,也要將相關情況上報紀委。三是針對不同地段的具體情況,出臺公房租賃價格的指導性意見,對于明顯偏離市場價格出租的,可要求公房所有權人依“情事變更”原則,請求法院予以變更。四是對于非法轉租公房的,出租人可解除租賃合同。對于出租人怠于履行解除合同權的,可由國資委進行督促,必要時還可由紀委進行黨紀政紀處分。五是相關職能部門應加強對租金收取、使用情況的監督管理,對于私設小金庫違規使用租金的,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打印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