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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效為兩年

2011-1-10
 
婚姻家庭之中有著說不完的話題,自本報律師坐堂熱線開通以來,咨詢此類糾紛的電話約占所有提問的50%。昨天,更是有七成以上的熱線涉及此類糾紛。

  市民馮女士昨天撥打熱線稱:不久前,她與丈夫離婚。近日,她得知前夫在婚姻存續期間,瞞著她為其母買了一套房子。花的錢是夫妻二人的,但房本上卻寫的是他母親的名字,而且房子一直是其母居住。前兩天她收拾東西時,發現賣主給前夫打的收條,才知道真相。想問律師,前夫未經她同意,花了夫妻共有的錢,是否侵犯了她的權益?再有,二人離婚時并沒提到這筆錢,現在還能索賠嗎?

  張盈律師事務所律師劉夢醒解答:馮女士咨詢的問題涉及婚姻法律、法規的幾個方面。首先需要明確,其前夫支付的買房款是否為夫妻共同財產。根據我國《婚姻法》第十七條之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工資、獎金、生產、經營的收益、知識產權的收益、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而根據《婚姻法》第十八條之規定:一方的婚前財產、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對照上述法律條文,如果馮女士前夫支付的買房款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那么他沒有經過馮女士的同意,擅自處分共有財產,就侵犯了她的合法權益。

  其次,根據《婚姻法》第四十七條之規定: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如果馮女士的前夫在其不知情的情況下使用夫妻共有財產,而且在離婚時也沒有對這一情況進行說明,那么馮女士可以在離婚后向法院起訴,要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三十一條之規定:當事人依據《婚姻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訴訟時效為兩年,從當事人發現之次日起計算。所以,馮女士應該“自知道或應當知道該情況之日起”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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