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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訂的老年法內容引起關注。草案在“精神慰藉”一章中規定不得在精神上忽視、孤立老年人,強調贍養人要經常看望或者問候老人。民政部副巡視員吳明告訴記者,草案將在“精神慰藉”一章中規定,“家庭成員不得在精神上忽視、孤立老年人”,特別強調“與老年人分開居住的贍養人,要經常看望或者問候老人”。
據報道,“我國1.67億老人中,有一半過著"空巢"生活。子女由于工作、學習、結婚等原因而離家后,獨守"空巢"的中老年夫婦無人照料,權益得不到應有的保障。”面對這一“空巢”現象,適時修法,改變現狀,確有必要。目前,老年法將重新修訂,其主要調整的內容為“專業化的社會照料”,即以社會力量來填補家庭親情的缺憾,譬如讓社會照料進家門,讓養老機構、志愿者、社區工作者主動上門為老年人服務,等等。
但是,在報道中,民政部副巡視員吳明透露了一些草案中的內容,并被部分網絡媒體解讀為:新法將規定子女“常回家看看”,這一內容在網上引起爭議。與此同時,也有網絡媒體的措辭為:新老年法將鼓勵子女“常回家看看”,語句變化不大,意義卻完全不一樣。“規定”是行為要求,而“鼓勵”則沒有,前者是強制約束,后者只是一種道德提倡。
無可否認,子女盡孝道是一種責任,但首先是道德責任,屬純粹的道德義務,它依靠家庭倫理的維系和內心的驅動,法律沒有理由提供強制措施。更何況,何謂“常回家”?如何界定和量化?從立法操作的技術角度說,這些問題都難以求解。當然,子女盡孝,也并非完全與法律無關,至少,贍養義務是可以通過法律做出要求的。但是,需予以厘清的是:贍養義務只是孝道的最基本要求,是即便沒有親情也必須做的事情,乃道德底線;而“常回家看看”超乎道德底線,法律應該“鼓勵”,而非通過“規定”來強制。在“鼓勵”與“規定”之間,哪一種媒體的解讀是正確的,還是一個疑問。畢竟,目前所掌握的信息,只是來源于這位副巡視員的簡單透露。
若懸置疑問而表明態度,我們以為,讓子女“常回家看看”適合鼓勵而非強制。法律固然蘊涵道德的內容,并從價值上體現、鼓勵道德的追求。但在權利、義務的劃分上,在具體行為要求的層面上,法律只能讓道德底線得到體現。道德底線需要從外部施加制約力量,這是法律能夠做的,必須做的;超越底線的更高道德要求,則依賴道德自律,這是法律無法做到的,也不必去做的。
法律不外乎人情,但法律不對人情提出全部的行為要求。在法律之外,這個社會還需要更基礎性的道德。如今,過快地步入現代化的進程中,家庭結構逐漸原子化,人口流動頻繁,高強度的生產效率在擠壓我們的個人生活,“常回家看看”的客觀條件越來越少,與之相隨的是親情的淡漠化、象征化,家庭倫理因此逐漸缺乏維系的紐帶這首先是一個社會問題,新修的老年法,首先也是對這一社會問題求解,是以法律的手段,讓“專業化的社會照料”得到完善與加強。當然,除此之外,我們也需要通過重塑社會的基礎性道德,讓家庭倫理不斷回歸,讓人情、親情不再淡漠,不再流于表象和疲于應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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