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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改進監事會在期貨公司治理結構中的作用

2010-12-24
 
期貨公司如何適應發展要求,建立科學、規范、合理的治理結構是一個迫在眉睫的課題。本文深入分析了目前期貨公司監事會制度所存在的問題與原因,并根據期貨公司目前股權結構的不同情況,從監督資源整合、更新選任規則、強化激勵約束機制等方面對如何改進監事會在治理結構中的作用提出了相關建議。

  一、我國期貨公司治理結構

 。ㄒ唬┢谪浌局卫斫Y構特征

  目前我國期貨行業已形成以《公司法》、《期貨交易管理條例》、《期貨公司管理辦法》、《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及自律規則為核心的期貨市場法規體系,這些法律法規及規章規則是建設期貨公司治理結構的依據。除《公司法》所規定的一般治理結構外,我國期貨公司的治理結構還具有以下特征:

  1.突出風險為本的基本原則。即建立以凈資本為核心的風險防范監控體系,規定了期貨公司普遍適用的風險控制指標標準和特殊標準;明確了期貨公司風險防范的具體制度安排;規定了設立首席風險官對期貨公司經營管理的合法合規及風險管理進行監督、檢查。

  2.建立期貨公司董事、監事、高管的資格準入制度,F行制度既規定了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管任職資格的積極資格限制,也規定了上述人員的消極資格限制。

  3.強調治理結構變化的報告制度。現行制度對期貨公司在治理結構方面發生諸如股權、章程、人員及其他可能影響公司經營管理、財務狀況或者客戶資產安全的重大事件,在一定時間內應向監管部門報告。

  4.建立責任追究制度,F有制度對期貨公司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及高管人員違反治理結構規定了不同情形下的責任追究制度。

 。ǘ┢谪浌颈O事會制度概述

  我國期貨公司監事會制度除按照《公司法》規定的框架運行外,還特別做了如下規定:

  1.監事的準入限制,F行制度要求期貨公司監事應符合以下條件:(1)道德品質條件;(2)專業背景經歷;(3)學歷條件;(4)監事長應通過專門的測試;(5)消極資格規定。

  2.比例限制,F行制度規定期貨公司章程應當明確在控股股東推選的董事超過董事會成員一定比例的情況下控股股東推選監事的限定數量或比例。

  3.明確重點監督內容,F行制度除要求依據《公司法》履職外,期貨公司的監事會或監事還應對期貨經紀公司的保證金管理和業務創新活動的合規性進行重點監督。

  4.對監事的責任追究。對于監事違規,監管部門區別不同情形給予限制提供報酬及福利、行政處罰、認定不適當人選等處理措施。

  二、期貨公司監事會制度目前存在的問題

 。ㄒ唬┒ㄎ徊幻鞔_,影響運作效率

  1.監事會與董事會的實際不平等。由于期貨公司經理層是由董事會選任的,經理層從自身利益考慮,往往沒有把監事會與董事會平等對待。

  2.監事參與度低。監事本身絕大部分是兼職,專職監事很少,導致監事的投入在期貨公司監事會工作方面的精力與時間有限。監事對期貨公司的參與度降低,將直接影響監事會的工作。

  3.監事處于從屬地位。監事多為公司董事長或總經理的下屬人員,其自身的薪酬待遇均由上級領導決定,導致監事處于從屬地位,不利于監事會主動開展工作。

 。ǘ┆毩⑿圆蛔悖x任機制存在問題

  目前期貨公司監事來源于股東推薦和員工代表兩方面。從多股東持股的情況看,由于現行制度僅規定了“期貨經紀公司的章程應當明確在控股股東推選的董事超過董事會成員一定比例的情況下控股股東推選監事的限定數量或比例!辈]有對兩個標準制定限額,容易導致規定過于原則化,中小股東推薦監事難度較大。從單一股東持股的情況看,由于是單一股東全資子公司,監事來源更僅限于單一股東和內部員工,監事的獨立性大打折扣,不利于發揮有效的監督控制作用。

  (三)監事會權限規定的原則化不利于監督權的落實

  現有制度不但規定了《公司法》框架下監事會或監事享有的各項權利,同時也結合期貨行業高風險特點,提出了監事會或監事還應對期貨經紀公司的保證金管理和業務創新活動的合規性進行重點監督。這既是監事會的權利,又是監事會的責任,但對于期貨公司如此核心事項的合規性監督,現有制度并未制定相關細則加以保證,這在實踐中容易導致監督過程的形式化。又如為保證監事的知情權,現行制度規定監事可以列席公司董事會和經理辦公會,這一規定雖給了監事選擇權,但不利于硬約束的實現。

 。ㄋ模﹥炔勘O督職能重復,監督資源亟待優化

  目前期貨公司內部存在多個監督部門,其監督內容存在重合,在各監督部門職責中,客戶資產安全是各監督部門都需要檢查的內容。而監事會和風控委對經理層的監督存在交叉,合規審查部和風控委對內部控制的監督也存在交叉等等。上述情況表明,期貨公司有必要理順各監督部門之間的關系,在明確分工的同時加強合作。

  三、期貨公司監事會工作弱化原因解析

 。ㄒ唬┢谪浌竟蓹喔叨燃,中小股東參與監督難度大

  截至2010年11月底,全國163家期貨公司中股東獨資或控股合計127家,占比77.91%。其中券商獨資或控股合計59家,占比36.19%;非券商獨資或控股合計68家,占比41.72%;獨資期貨公司合計29家,占比17.79%;控股(不含獨資)期貨公司合計98家,占比60.12%。上述情況表明我國期貨公司主要由少數股東控制,一股獨大情況比較嚴重。

  造成期貨公司股權高度集中有其深刻的歷史背景,具體為:

  1.金融控股趨勢推動券商系期貨公司崛起。2007年10月底,有35家券商參股或控股期貨公司,到2010年11月底,有65家券商參股或控股期貨公司,增幅為85.71%。券商系參控股期貨公司占比39.87%。綜合治理結束后,我國證券公司開始呈現金融控股的經營架構

  2.金融創新推動期貨公司股權變更。我國于2010年推出股指期貨業務,對于開展金融期貨的期貨公司,現行規定對期貨公司及其控股股東的注冊資本金均提出較高要求,而金融期貨的廣闊前景也吸引了包括證券公司、實業資本及其他資本紛紛進入期貨經營機構,導致近年來期貨公司股權變更頻繁,而新進入資本大多以謀求控制權為目的,因此導致期貨公司股權集中度的不斷提高。

  從上述原因可知,期貨公司股權集中度高一方面是我國資本市場發展和行業發展大背景下的產物;另一方面這種現狀的確不利于中小股東權益的實現。我們不宜簡單地判定這種股權結構是否合理,而應立足行業現狀,在治理結構優化方面進行改進,提高監督的效果和效率。

 。ǘ嘭煵粚Φ龋O事有效激勵不足

  監事的權責包括工作權責和待遇權責,目前無論是現有制度規定,還是公司現實狀況,對監事的權利、責任規定及二者之間關系均存在很多需要改進之處:

  1.工作權利與所承擔的責任不匹配。在工作權責方面,現有制度基本按照《公司法》框架對期貨公司監事和監事會的責任進行了規定,對期貨公司的重點經營管理環節也要求監事會或監事進行監督,在增加了其工作責任的同時,現有規定對期貨公司監事會或監事權利缺乏細則方面的規定,導致可操作性較差,進而容易發生權責脫節的情況。

  2.待遇權利與所承擔責任不匹配。在待遇權責方面,相對于經理層的薪酬,監事的收入往往低很多,這和公司本身的激勵期望是緊密掛鉤的,公司的股東更關注經理層的薪酬激勵,而監事的激勵經常處于被忽視的地位。另一方面,監事絕大部分是兼職,做兩份工作,但基本只拿一份薪酬,從激勵角度講,監事對拿薪酬的那份工作會更重視一些,而對兼職的監事職務投入意愿不足。此外,從期貨公司目前實際情況看,期貨公司經營的好壞、效益的高低與監事沒有直接關系也導致監事動力不足。

  (三)立法與制度建設的滯后

  1.《期貨法》尚未出臺。目前,《證券法》、《證券投資基金法》已相繼出臺,對規范證券行業、投資基金行業持續健康發展奠定了法律基礎。我國期貨行業發展至今近二十年,在治理整頓后取得了快速發展,但《期貨法》遲遲未能出臺,法規依據主要是《公司法》、《期貨交易管理條例》,這對期貨公司的建立規范科學的治理結構顯然是不利的,對于期貨公司監事會有效發揮作用也是不利的。

  2.具體制度建設需要更新。目前期貨行業主要規章制度包括《期貨公司管理辦法》、《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期貨經紀公司治理準則(試行)》等規章制度和《期貨從業人員管理辦法》等自律規則,這些規章制度和準則對期貨公司治理結構和經營管理起到重要的保障作用。由于期貨行業在過去幾年發展迅猛,期貨公司股權結構變動頻繁,我們預計隨著股指期貨業務的順利推出,期貨行業的股權變更頻率將逐步降低、股權結構將趨于平穩。針對行業目前股權特征,現有制度應適時修訂,例如近30家期貨公司是全資子公司,對于這種特殊股權結構,如何在治理結構上進行構建,如何考慮監事的選任方式和監事會的構成方式。

  四、改進期貨公司監事會作用的設想

  我國期貨行業發展不過二十年時間,在行業進入以規范和發展為特征的全新發展階段后,很有必要重新評估監事會制度的有效性,并根據行業實際情況,從制度建設入手,適時改進期貨公司治理結構,有效發揮監事會和監事的監督作用。

 。ㄒ唬├眄橁P系,整合監督資源

  如前所述,期貨公司內部存在監事會、風險控制委員會、首席風險官、合規審查部等多個監督部門。如何有效理順其關系,整合現有監督資源,對于改進監事會作用具有重要意義。我們建議可采取以下措施:

  1.充分發揮首席風險官的承啟作用,建立常態的定期溝通機制。首席風險官在現有報告路徑中處于承上啟下的位置,現有制度規定了首席風險官在發現重大風險隱患或經理層整改不達標時,要向監事會或監事報告,但沒有規定日常的報告機制。我們認為:首席風險官應定期(比如每月或每季度)向監事會或監事報告工作,報告內容可以是其向監管部門匯報的工作報告。監事會或監事通過這種方式及時掌握期貨公司合規及風險狀況,如發現了風險隱患,監事會完全可以通過相關履職及時防范和制止,這種日常溝通機制相對于事后報告機制更有利于監事會監督作用的發揮。

  2.建立監事會與其他監督機構之間的溝通機制。期貨公司可根據情況,結合公司召開董事會、監事會的時機,組織各監督機構進行溝通,互通情況,發揮各監督機構優勢,研究加強和改進監督工作的方法,維護公司及股東長遠利益。

 。ǘ└鶕蓹酄顩r,更新選任規則

  根據本文分析,目前期貨公司股權狀況比較特殊,近八成期貨公司被其他機構全資控股或絕對控股,如簡單按照現有規定選任監事,很容易造成監事獨立性差、動力不足等弊端,我們建議可根據股權結構的不同,考慮以下措施:

  1.細化現有選任規則。現有制度規定“期貨經紀公司的章程應當明確在控股股東推選的董事超過董事會成員一定比例的情況下控股股東推選監事的限定數量或比例!钡珱]有明確在什么情況下規定什么比例,造成現有制度可操作性較差。對比證券公司則有明確規定,即“證券公司任一股東推選的董事占董事會成員二分之一以上時,其推選的監事不得超過監事會成員的二分之一!蔽覀冋J為可以參照證券公司對期貨公司這一規定進行細化。

  2.引入累積投票制度。累積投票制度是指股東大會選舉董事或者監事時,每一股份擁有與應選董事或者監事人數相同的表決權,股東擁有的表決權可以集中使用。 這一制度的設計有利于中小股東選出代表自己利益的董事或監事。目前《公司法》和證券公司現行規定均有相關規定,其中證券公司現行規定明確了“證券公司股東單獨或與關聯方合并持有公司50%以上股權的,董事(包括獨立董事)、監事的選舉應當采用累積投票制度!蔽覀冋J為,對于期貨公司而言,如能引入累積投票制度,顯然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中小股東的權益保護。

 。ㄈ﹨^別情況采取派出監事或專職監事制度

  由于現有期貨公司治理結構現狀容易造成監事獨立性差和關注度不足等缺陷,我們認為,可考慮區別期貨公司股權狀況,分別采取派出監事或專職監事制度。

  1.派出監事制度。對于全資期貨公司,按照傳統方式組建監事會形式上的意義更大一些,這時由于股東單位是唯一的,股東應更關心期貨公司的經營管理和業務運營的合規及風險狀況,在治理結構設計方面應更體現獨立性原則。在這種股權結構下,采取派出監事制度是一種較好的選擇。

  派出監事代表期貨公司唯一股東的意志,維護股東利益,通過以下方式履行職責:(1)進行監督檢查。派出監事可采取聽取期貨公司負責人匯報;查閱期貨公司財務報告及憑證;核查期貨公司財務及運行狀況;通過一定程序向監管部門、工商、稅務、審計等部門了解期貨公司經營管理和合規及狀況。(2)與期貨公司其他監督部門交流信息。派出監事應與期貨公司風險控制委員會、首席風險官、合規審計部門通過有效溝通,共享監督資源,降低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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