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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廖女士在交通事故中受傷,與當事司機“私了”,傷者后來出現了后遺癥,由于在事故發生近20個小時后才報警處理,給交警部門和她自己帶來了巨大不便。
交警部門提醒,發生傷人交通事故最好選擇報警,為了圖方便“私了”,一旦發生糾紛,或給自己惹上一身麻煩。
當時無大礙事后傷難醫
日前,廖女士駕駛一輛無號牌三輪摩托車,搭載丈夫張某。行駛到石排鎮石興路海灞酒樓路段時,與一輛銀灰色小型面包車發生碰撞,結果造成廖女士和丈夫受傷及兩車不同程度損壞的交通事故。
事故發生后,雙方協商由肇事面包車司機拿出120元賠償事故當事人廖女士夫婦。雖然夫妻雙方對賠償不滿意,但都覺得傷勢不是很嚴重,又考慮到自己駕駛的是一輛無號牌三輪摩托車,如果選擇報警,自己的車輛會被交警沒收。于是,廖女士夫婦接過錢離開了現場。
當廖女士駕駛三輪摩托車回到博羅縣長寧鎮住所后,發現丈夫張某傷勢嚴重,于是將他送往當地醫院搶救。當晚7時,廖女士才來到石排交警大隊報警,但卻無法記得肇事面包車的號牌。
由于傷者及家屬沒有及時報案。給交警調查取證帶來困難。
交通事故“私了”有條件
自《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以后,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雙方協商處理,選擇“私了”方式合法化了。按照法律規定: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傷亡,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無爭議的,可以即行撤離現場,恢復交通,自行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
交警介紹,很多人只是片面地看到了這一條,沒有仔細體會法條的內容。其實“私了”應該具備兩個條件:第一沒有造成人身傷亡,第二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沒有爭議。必須同時具備的才可以,而現實生活中的“私了”案件有一些則沒有滿足上述條件。
像上文中廖女士碰到的情況,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后有些傷者傷情當場察覺不出來,雙方私了后又發現病情加重,再找到對方時,對方又不管了,報至公安機關又提供不出足夠的證據,使公安機關無法對事故責任進行認定。
對此,交警部門提醒廣大司機,如果在路上遇到傷人交通事故,應該及時撥打“122”報警,盡量不要選擇“私了”的方式去解決。一旦發生了糾紛和麻煩,在交警部門也會有車主和當事人身份信息的備案,能夠使事情得到妥善解決。
即使選擇“私了”,當事人也應當學會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應當盡可能地在現場搜集證據,記住車號、駕駛員姓名,有條件的可以用拍照保留證據,對于對方的承諾應形成書面材料并簽字,以便達不成協議在法院訴訟時提交證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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