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祥添等與王濤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上訴案
江西省贛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調解書
(2007)贛中民四終字第53號
上訴人(原審被告)王祥添,1975年×月×日出生,漢族,江西省信豐縣人,原住信豐縣西牛鎮雙溪村倉下村民小組,現住×××。
上訴人(原審被告)廖德興,1969年×月×日出生,漢族,江西省信豐縣人,農民,原住信豐縣嘉定鎮勝利村馬芫里76號,現住×××。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王濤,×年×月生,漢族,江西省信豐縣人,住×××。
法定代理人王連珍,1979年8月15日生,漢族,其余項同上,系王濤父親。
委托代理人何永泉、黃五香,江西宋城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代理)。
上訴人王祥添、廖德興因與被上訴人王濤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一案,不服信豐縣人民法院作出的(2007)信民初字第482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請求依法駁回起訴,追加當事人,重新審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在審理過程中,經本院主持調解,雙方當事人自愿達成如下協議:
一、上訴人王祥添、廖德興一次性賠償被上訴人王濤的第二期治療費、護理費、交通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和今后的后續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護理費、交通費、傷殘補償金、精神撫慰金等所有費用共計80000元,該款于2008年1月9日前付20000元, 2008年11月8日前付16800元,2009年11月8日付16800元,2010年11月8日前付16400元,2011年11月8日前付清余款10000元。被上訴人王濤不再就此事故再向兩上訴人主張賠償權利。
二、被上訴人王濤放棄其他訴訟請求。
三、一審案件受理費275元由被上訴人王濤負擔,二審案件受理費550元減半收取275元由上訴人王祥添、廖德興負擔,應退訴訟費由被上訴人王濤的法定代理人王連珍領取。
四、以上協議經當事人簽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協議,符合有關法律規定,本院予以確認。
本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審 判 長 曾位禮
審 判 員 張慧珍
審 判 員 溫雪巖
二00七年十一月八日
書 記 員 陳 萍
書 記 員 程明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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