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贛州中心支公司與張卿龍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上訴案
江西省贛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調解書
(2007)贛中民四終字第82號
上訴人(原審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贛州中心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劉榮慶,系該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尼玉峰、崔芹,江西明理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代理)。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張卿龍,×年×月生,漢族,信豐縣人,住×××,系系死者張付生之父。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朱桂英,×年×月生,漢族,信豐縣人,住×××,系死者張付生之母。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諶衍蘭,×年×月生,漢族,信豐縣人,住×××,系死者張付生之妻。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張金蘭,×年×月生,漢族,信豐縣人,住×××,系死者張付生長女。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張鈺亭,×年×月生,漢族,信豐縣人,住×××,系死者張付生次女。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張祥進,×年×月生,漢族,信豐縣人,住×××,系死者張付生之子。
上述被上訴人委托代理人郭維偉,江西實創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述被上訴人委托代理人張元文,信豐縣人,住×××,系死者張付生長兄(特別授權代理)。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王文民,×年×月生,漢族,信豐縣人,住×××。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信豐縣華通出租汽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賴金華,系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鐘海健,系該公司員工(特別授權代理)。
上訴人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贛州中心支公司因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一案,不服信豐縣人民法院作出的(2007)信民一初字第437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在審理本案過程中,經主持調解,雙方當事人自愿達成調解協議,協議內容如下:
一、由上訴人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贛州中心支公司賠償被上訴人張卿龍、朱桂英、諶衍蘭、張金蘭、張鈺亭、張祥進因張付生死亡喪葬費、死亡賠償金、被撫養人生活費、精神損失費、摩托車損失費共計人民幣155000元。該款于簽收調解書后的十日內付清。其他費用被上訴人張卿龍、朱桂英、諶衍蘭、張金蘭、張鈺亭、張祥進不再主張。
二、一審案件受理費及其他費用2180元,二審案件受理費4140元減半收取2070元中的50%即1035元,合計3215元由被上訴人王文民、信豐縣華通出租汽車有限公司負擔。二審減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費中的另50%即1035元,由被上訴人張卿龍、朱桂英、諶衍蘭、張金蘭、張鈺亭、張祥進負擔。
三、上述協議經雙方當事人簽字確認后即發生法律效力。
上述協議符合法律有關規定,本院依法予以確認。
本調解書與判決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審 判 長 曾位禮
審 判 員 張慧珍
審 判 員 溫雪巖
二00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書 記 員 程明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