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李某因相鄰承包地果樹遮光問題矛盾激烈,后經鄉、村兩級調解人員耐心工作,兩家人終于達成調解協議并握手言和;而2年前,該村村民馬某與鄰居家蓋棚子占道引發糾紛,因當時缺乏調解,兩家官司從縣打到市,再打到省法院,是非問題是得到了法律解決,可相互間卻由此心埋忌恨,至今未見解開。
據調查,在整個民事糾紛案件中,發生在農村案件占有相當比例,特別是基層法庭辦理的民事案件,80%是村民間的矛盾糾紛。這些民事糾紛案件,大都是因為一頭羊、兩只雞一類的雞毛蒜皮小事引發。案件的當事人之間本來并沒有多大的矛盾,可一旦較起真來,誰都不肯讓步。此時,倘若鄉村調解組織不能及時發現并跟蹤調解,或者調解工作不細、力度不夠,有的當事人為了爭個高低、爭個面子、爭口氣,不惜重金打官司爭輸贏。可結果呢,錢沒少花、路沒少跑、勁沒少費,到頭來糾紛雖得到了法律上的定論,可無論輸家、贏家誰都不服誰,不僅都付出了相當的“代價”,遭受較大的經濟損失,而且鄰里之間樸素感情打沒了、和諧關系打丟了,心中的矛盾疙瘩反倒更大了,社會效果、經濟效果都非常不佳。有的案件當事人在拿到一紙判決后,因當初沒人調解,或沒聽從調解而后悔不已。
可見,要更好落實依法治國之策,關愛并保護好農民的合法權益,維護農村社會和諧,更應重視非訴形式――調解的法律援助作用。調解人員應多一些與農民打成一片,多一些及時發現民事糾紛,多提供一些調解形式的法律援助。努力將村民間的矛盾化解在萌芽之中、解決在訴訟之前,這才是對廣大農民最好的救助與關愛,更是為新農村社會和諧保駕護航的最好體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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