價格低廉、操作簡單、騎行方便,又恰巧符合時下流行的低碳理念,電動自行車也因此越來越受到廣大消費者的青睞。但不容忽視的是,因電動自行車引發的交通事故也正在隨之攀升。
今年前10個月,僅北京市順義區人民法院受理的電動自行車引發的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就達572件,占到全部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的3成多,其中,三分之一的案件中有人員死亡,二分之一的案件中有人員傷殘,且涉案的傷亡者均為電動自行車駕駛人或乘車人,損害后果相當嚴重。
電動車設計缺陷易釀事故
一天晚上,小王飲酒后騎電動自行車載著朋友小張一起回家。過路口時,兩人強行闖過紅燈,不料撞上了正在推著孫子玩兒童腳踏車的老大媽。而且在躲避過程中,坐在后面的小張從電動自行車后座飛了出去,不幸被恰好駛過此處的一輛轎車軋過,后經搶救無效死亡。
經交通部門認定,小王騎電動自行車酒后駕駛、騎車載人、闖燈行駛、超速駕駛,對老大媽受傷承擔全部責任,對小張死亡負主要責任;轎車司機趙某對小張身亡負次要責任。
事后,老大媽與小孫子起訴要求小王賠償醫療費、傷殘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小張的近親屬也起訴趙某、投保的交強險保險公司和小王,索賠60多萬元。
對于這樣一起案件,專門審理交通事故類案件的順義法院民三庭法官殷超表示,電動自行車駕駛人與機動車、行人相撞容易造成重、特大事故。隨著這幾年電動自行車引發的交通事故數量不斷增多,電動自行車自身的缺陷也漸漸暴露。
電動自行車的生產廠家過于強調行駛速度和騎行方便,這樣能夠吸引消費者購買,但是配套的安全防范措施卻做得非常不足。按照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電動自行車的行駛速度應在每小時15公里以下,但實際生活中,很多電動自行車的速度已經達到了每小時五六十公里。“車速這么快,而電動自行車車身輕、無聲音,無法對道路上行駛的其他車輛和行人起到警示作用,且剎車功能差,一旦與汽車相撞,猶如以卵擊石,傷亡慘重。”殷超說。
法官建議加強立法規范
記者了解到,在順義法院受理的電動自行車引發的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中,部分保險公司代理人提出,電動自行車已經具備機動車的基本特征,不應當認定為非機動車,不應當適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將電動自行車也作為弱勢群體,予以特殊保護。
殷超也認為,電動車駕駛人和乘車人多無安全意識,不但無任何防護,還像騎自行車一樣隨意闖燈行駛、逆向行駛、占道行駛。“這和處罰力度弱不無聯系。現行電動自行車的相關法律法規沒有將電動自行車同普通自行車區別開來,而且交警執法中也還沒有把電動自行車超速等違規行為納入到重點打擊的范圍,造成電動自行車駕駛人僥幸心理強。”
而且,電動自行車目前屬于非機動車行列,無法投保交強險,而駕駛人又多為普通百姓,賠償能力較弱,交通事故發生后對傷者的賠償無法保障,容易形成社會隱患。
針對這種情況,殷超建議,行業主管部門應該出臺相關的行業規范,敦促生產企業對電動自行車的安全技術性能進行改進,包括限制最高車速、提高警示音等。在交通立法中,應當加大處罰力度,震懾違反交通規則者。
據了解,順義法院已對中國電動車行業協會發出司法建議,建議其對成員企業的產品提出切實可行的有效辦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