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定》明確了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撫恤金、交通事故、醫療事故、工傷事故等十二類案件的當事人提供相關經濟困難證明材料只需經兩方任一機構認可,另一機構則可免于審查,直接進入救助或援助程序。法律援助案件的受援人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申請先予執行,人民法院裁定先予執行的,可以不要求受援人提供相應的擔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