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年前,因醫院診療行為的過錯,庫爾勒市民張某的丈夫在醫院死亡;7年后,在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張某終于討回公道。11月18日,張某與醫院達成調解協議,由醫院一次性賠償其各項損失共13.5萬元。
2003年1月30日,張某的丈夫添某因身體不適,在當地某醫院就診。經醫院值班醫生檢查后,以“胃潰瘍、上感”將其分入內科。入院后,醫院未作任何檢查,便開始給添某輸液。當晚,在張某的催促下,醫生才給其做了胃鏡檢查。隨后直到31日早晨10時前都沒有醫生過問患者病情,導致添某于2月1日凌晨死亡。
2009年,張某在電視上看到有關醫療改革的報道后,突然感到丈夫的死亡可能與醫院的診療過錯有關。于是,張某到醫院調取了丈夫的住院病歷,當看到丈夫住院病歷中寫明死亡原因為“腦出血”后,張某遂申請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9月3日,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委員會出具了不予受理醫療事故技術鑒定通知書。張某收到通知書后,于12月9日將該醫院訴至法院,要求醫院賠償各項損失共20萬余元。
法院受理此案后,依法委托司法鑒定機構進行鑒定,鑒定結論為:醫院的診療行為存在違法違規過錯;醫院診療過程中過錯與添某的死亡之間為直接因果關系。一審法院遂支持張某的訴訟請求。一審判決后,醫院不服,向巴州中院提出上訴。在巴州中院的主持下,雙方達成以上調解協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