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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原環保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訴訟事項持續披露公告

2010-11-29
 
證券代碼:000544證券簡稱:中原環保公告編號:2010-29

  中原環保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訴訟事項持續披露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信息披露的內容真實、準確、完整,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一、基本情況

 2008年10月28日、2008年11月29
日、2009年1月7日、2009年3月19日、2010年1月27日及2010年9月21日,本公司在《證券時報》上分別發布了《中原環保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訴訟事項公告》和《中原環保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訴訟事項持續披露公告》,公告中說明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省高院”)將擬于2008年11月27日開庭審理中國長城資產管理公司鄭州辦事處(以下簡稱“長城公司鄭州辦”)與白鴿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白鴿集團”)、本公司因借款擔保合同糾紛一案,因長城公司鄭州辦申請,將本案延期審理,開庭時間待定。2009年3月18日,公司接到鄭州投資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投資公司”)的承諾函,稱該公司承諾全額承擔該訴訟事項中長城公司鄭州辦要求白鴿集團及本公司清償的合計人民幣2.1億元借款,并放棄向本公司追償的權利。2010年1月26日,本公司收到省高院(2008)豫法民二初字第15號民事裁定書,該裁定書稱2009年3月20日,長城公司鄭州辦與鄭州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鄭州市國資委”)簽訂債權轉讓協議,將本案涉訴債權轉讓給鄭州市國資委;2009年10月22日,鄭州市國資委將本案涉訴債權無償劃轉給投資公司;投資公司于2009年11月5日向省高院提出變更原告申請。省高院裁定,本案由河南省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并于2010年11月10日開庭審理。

  二、最新進展

  (一)2010年11月24日本公司收到河南省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0)鄭民三初字第500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如下:

  1、被告白鴿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原告鄭州投資控股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幣158,310,000元及利息(2008年4月22日前的利息為人民幣49,641,601.05元,之后按中國人民銀行有關逾期貸款利率的規定計算至本判決確定的還款之日止);

  2、原告鄭州投資控股有限公司對被告中原環保股份有限公司位于鄭州市華山路西、穎河路北,土地證號為鄭國用(2003)0068號、面積為109098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權享有抵押權,并有權在其拍賣、變賣后的價格中優先受償;

  3、被告白鴿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中原環保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鄭州投資控股有限公司律師代理費人民幣150000元。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081558元,保全費5000費,由被告白鴿集團、中原環保承擔。

  (二)2010年11月24日,本公司收到投資公司的承諾函,投資公司承諾放棄對上述判決書中本公司應承擔的(包括但不限于)律師費、案件受理費、保全費,以及今后本案執行中本公司應承擔的執行費、拍賣費、評估費、過戶等費用的追償權,確保本公司不遭受損失。如因本案造成本公司實際損失,投資公司承諾對該實際損失全額予以彌補。

  三、其他說明

  本公司至此公告前,不存在尚未披露的小額訴訟、仲裁事項,也不存在應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訴訟、仲裁事項。

  四、對本公司的影響

  河南省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0)鄭民三初字第500號民事判決書中裁定的有關本公司的土地資產,已于2006年置換出本公司(詳見刊登于2006年11月9日《證券時報》的《白鴿(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資產置換暨關聯交易報告書》、《白鴿(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關于召開2006 年第二次臨時股東大

  會暨股權分置改革相關股東會議的通知》公告編號2006-29,以及刊登于2006年11月30日《證券時報》的《白鴿(集團)股份有限公司2006 年第二次臨時

  股東大會暨股權分置改革相關股東會議決議公告》公告編號2006-33)。該部分土地資產因一直處于抵押狀態,未辦理土地證的過戶手續,而仍在本公司名下。

  鑒于上述原因,以及投資公司分別于2009年3月18日和2010年11月24日對本公司所做出的承諾,本案的判決對本公司不造成資產損失或其他損失,對本公司當期利潤不產生不利影響。

  投資公司系本公司的實際控制人鄭州市國資委控制的國有獨資公司,與本公司受同一控制人控制。

  五、備查文件

  1、河南省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10)鄭民三初字第500號;2、鄭州投資控股有限公司承諾函。

  特此公告。

  中原環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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