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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懷柔國稅稽查局原局長受賄 收10萬獲刑10年

2010-11-29
 
        北京市懷柔區國家稅務局稽查局原局長王宏,接受一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的請托,利用職務便利,找到查辦稅務案件的北京市國家稅務局稽查局的工作人員,為李某所在的公司謀取不正當利益,收受10萬元。昨天記者獲悉,門頭溝法院一審以受賄罪,判處王宏有期徒刑10年。

  今年43歲的王宏,曾歷任懷柔區國家稅務局流轉稅管理科科長、懷柔區國家稅務局稽查局局長、密云縣國家稅務局副局長。今年1月5日,王宏因涉嫌犯受賄罪被羈押,十幾天后被逮捕。王宏落馬緣于一筆10萬元的受賄,彼時他擔任北京市懷柔區國家稅務局稽查局局長。

  檢方指控,王宏在擔任懷柔區國家稅務局稽查局局長期間,于2006年至2007年,在北京市國家稅務局對北京瑞馳商貿有限公司進行稅務檢查過程中,通過他人(另案處理)的安排,私下與被調查人北京瑞馳商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大衡見面,并接受其請托。王宏利用本人職權形成的便利條件,找到查辦該稅務案件的北京市國家稅務局稽查局的工作人員凌偉、梁叢林(均已判刑)為北京瑞馳商貿有限公司謀取不正當利益,非法收受李大衡給予的現金及銀行卡共計10萬元。

  案發后,王宏在家屬的幫助下,已主動退繳贓款10萬元。

  庭審時,王宏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不持異議。他的辯護人辯稱,王宏是初次犯罪,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認罪態度較好,且主動退贓,請求對王宏減輕處罰。

  門頭溝法院一審認定,王宏已構成受賄罪。鑒于其自愿認罪,認罪態度較好,且退賠全部贓款,可酌情對其從輕處罰,但其不具有法定減輕處罰情節。

  新聞背景

  今年已有多名稅務官員獲刑

  今年6月,二中院發布消息稱,國家稅務總局稽查局稽查三處原處長孫海渟,在2006年至2008年間,利用負責統一協調對某公司進行稅務檢查的職務便利,通過他人安排,接受某公司法定代表人請托為其謀利收受100萬元,因受賄罪獲刑13年。

  同在今年6月,二中院發布消息,北京市國家稅務局稽查局原檢查科、執行科科長梁叢林,北京市國家稅務局稽查局檢查科原主任科員凌偉,海淀區國家稅務局財務科原副科長梁敏進,涉嫌單獨或結伙收受他人賄賂落馬。市二中院一審認定梁叢林、凌偉和梁敏進分別收賄291萬元、281萬元和210萬余元,判處3人有期徒刑14年至12年不等。

  今年獲刑的還有北京市豐臺區地方稅務局原局長許飛,其因受賄22萬,一審獲刑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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