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4月26日,中國人民大學成立律師學院,它成為國內第一所由高校創辦的專司培養、深造律師的高等學府。刑事辯護是律師的主項業務之一,律師學院開設刑事辯護法律業務研修班乃是順理成章的事兒。殊不料,刑辯班卻遭遇“寒流”:9月初公告,一個星期后,全國只有3名律師報名;靜候了一段時間,到首期刑辯班開課時,50人招生名額僅招到32人。
相對刑辯班乏人問津的態勢,律師學院的證券發行上市研修班、房地產律師班則是另一番人頭簇擁的情景。就拿證券班來說,公告三天就有140多人報名,結果加了一個班還是收不完,而且它的培訓費也比刑辯班貴得多。
按理說,律師根據自己業務素質的“短板”,通過一段時間“充電”來充實、調整、提升,以更精專地發揮自己的特長,選擇哪個研修班深造是其權利,他人無需置喙。況且,像證券、房地產業務尚屬新型領域,律師在這方面知之甚少,參與培訓、研修委實必要。問題的癥結在于,刑辯班的冷遇,在一定意義上向社會傳遞了如此的信息:在司法實務中,對刑事辯護存有某些認識上的誤區和執業上的困惑。
這種認識上的誤區和執業上的困惑,首先是體現在刑事辯護理論上的應然和操作上的實然之間存在著巨大的反差——
先說理論上的應然。《刑事訴訟法》明確將“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列為“辯護人的責任”。律師的刑事辯護在實現社會公平和正義訴求的過程中起著不可替代的作用,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現正義的訴求充任司法過程中的“鯰魚”角色,以刺激司法過程中的警察、公訴人、法官三者履行自己對正義的責任。作為辯護人的律師對勝訴的追求,形成對公訴人追求勝訴的一種制衡力量,由此而成為被告人的最后“屏障”。
然而,在現實生活中,盡管我國的律師制度恢復已有30多年了,但辯護律師的地位并沒有達到其應有的層面。且不說當年公審林彪、“四人幫”時,律師替他們辯護,輿情竟然質疑律師的感情、態度、立場問題,就說不久前,重慶“打黑”那陣子,“紅頂商人”黎強的辯護律師、75歲的刑法專家趙長青竟被扣上“黑社會的狗頭軍師”的帽子。辯護律師似乎首先得為自己的職務行為辯護: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辯護,絕不是為其罪行辯護,而是為作為自然人的當事人辯護。尤其是類似“趙作海案”的多起發生,雖說當事人已相繼平反昭雪,但在獨立司法氛圍缺失的情景下,人們不得不懷疑辯護律師的作用和律師辯護的力量。
客觀地說,當下的刑辯業務的市場很大。社會處于轉型期,各類矛盾頻發,各方利益博弈,不規范的個人行為和職務行為導致涉刑案件增多。但是,除極少數“大牌律師”外,一般的律師涉足這一領域往往得不到足夠的回報。由此,刑辯律師的隊伍萎縮,本在這塊堅硬土地上耕耘的律師也改弦易轍。四川英濟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四川省律師協會刑事訴訟專業委員會副主任廖勇,在1999年事務所嘗試對律師進行專業化分工時,他主動請纓擔任刑事律師部部長,專做刑事案件。在經歷了“低收入、高風險、留不住人”的一系列挫折后,廖勇開始接手民事案件和非訟案件。目前,他手中的刑事案件僅占其業務量的一半,目標是將刑案降至三成以下。
說起辯護律師的“高風險”,此言不虛。你為罪大惡極、民憤極大的被告人辯護,辯護得越精彩越到位,輿情的質疑就越大,倘若司法獨立,依法量刑便不為輿情所左右,這在時下也不乏其例。更有甚者,那些有首長批示、高層商定的大要案,你辯護律師敢反其道而行之?如奉旨行事,你的辯護意見又有多大的意義?你的辯護律師的地位又有多大作用?不是嗎?某省律師協會作出規定,律師不服從大局,替維穩添亂,將會受到責任追究,甚至取消其執業資質。在我看來,這一規定的鋒指首先就是辯護律師。
必須指出,當前我國少數法律的模糊性和司法解釋的隨意性,也給辯護律師的執業帶來一定的困惑。就以民議頗多的打黑而言,1997年《刑法》原則性地規定了黑社會性質犯罪,但如何認定卻并未作出規定,即便在2000年最高法院作出司法解釋后,對“作惡一方”、“欺壓群眾”這類政治術語仍難以界定。(正在審議的《刑法修正案(八)》將對此予以明確)我國第一家專門從事刑事辯護業務的律師事務所——北京市尚權律師事務所主任張青松認為,這種局面直接造成兩個后果:一方面,導致各地在一定程度上適用法律的混亂;另一方面則是出現無罪辯護濫用的局面,導致律師的形象越來越被抹黑。
記得美國著名法學家艾倫*德肖微茨說過:“一個國家是否有真正的自由,試金石之一是它對那些為有罪之人、為世人不齒之徒辯護的人的態度。”倘若最有資格、最有責任擔負刑事辯護之職的律師都遠離刑事辯護這一領域——不管是何種理由、何種原因——那么,這個國家還會“有真正的自由”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