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來的大股東
新修改的《公司法》中,并沒有解決隱名投資問題,“而有時糾紛涉及的利益很大,相應的監管和界定就一直模糊不清”
2010年10月29日,陜西省榆林市榆林中院門口,100多個陜西龍華煤焦電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稱龍華公司)的工人打著 “法院強加龍華公司股東,挑戰國有改制企業穩定” 的條幅,高聲呼喊。這是該公司的一個股權轉讓糾紛在二審庭審時的場外一幕。
“2009年10月底,榆陽區法院突然判給我們一個大股東。派了個股東過來,還不把我們當當事人,工商登記是證明股東的一個依據,如今公司的工商檔案被加了假檔案,報了警也沒有處理結果。” 龍華公司工會主席曹文孝告訴《中國新聞周刊》。
一年多前,2009年8月3日,榆陽區法院受理蘇某和劉某關于龍華公司股權轉讓糾紛一案。劉某,龍華公司改制期間,時任董事長高忠厚投資入股時,是高忠厚名下的隱名投資人。蘇某,從劉某處買了上述的隱名股份。案件審理的焦點落在隱名投資的劉某是否是龍華公司的真正股東上。
審理期間,龍華公司及全體股東分別致函法院,聲明劉某并不是龍華公司股東。但是沒有龍華公司參與訴訟,沒有采納龍華公司的意見,榆陽區法院還是給龍華公司判了個股東上。
在上個世紀90年代的股份制改革中,全國各地均誕生了一大批股份制企業,也誕生了各種形式的隱名投資。盡管《公司法》規定股東姓名或者名稱應記載于公司章程,股東名冊、工商登記材料,以滿足公司團體法的特征,但在實際生活中,只提供資金、實物、約定參與盈余分配,但不參與公司經營和管理的隱名股東大量存在。
“今年年初,對《臺灣同胞投資保護法》進行了解和研討時,發現僅東莞有6000家臺資企業,但在工商管理部門在冊登記僅629戶,足可見隱名投資數量巨大。” 國務院法制辦參與《公司法》修改的相關人士對《中國新聞周刊》說,大量股份被多次炒賣,股份社會化、法人股個人化、異地化、間接持股(如持股會)等各種現象非常普遍,由此導致的公司隱名投資人的各種糾紛也越來越多。
但是,上述人士也表示,新修改的《公司法》中,并沒有解決隱名投資問題,“而有時糾紛涉及的利益很大,相應的監管和界定一直模糊不清。”
隱名股東的界定以及監管漏洞,在龍華公司股權轉讓糾紛案中就可見一斑。
改制改出來的隱名股東
龍華公司是原國有企業、陜西省榆林市神木縣燕家塔電廠在1998年間改制而成。
據龍華公司黨委書記、原董事長高忠厚向《中國新聞周刊》回憶:1998年企業改制時電廠已經停產,公司清產核資后出現負資產470萬元,職工對國企改制信心不足。“買股等于買債,風險很大,盡管政府派出的企業改制領導小組三番五次動員職工購股,而入股的人不到 40%,即定購股的時間一拖再拖。”
在配股過程中,根據政府規定“董事會持大股或控股”的原則,作為董事長的高忠厚和榆林市榆陽區的劉某借款20萬元,自己又拿出5.45萬元,并以個人身份貸款224.55萬元作為配股貸款,共計出資250萬元,共認購公司無人認購的500股。
認購后,高忠厚和劉某口頭約定給另外三位朋友每人入l0股,剩余 470股中,一個基礎身份股歸高忠厚,其余 469股按高忠厚占57%,劉某占43%的比例分配,劉某等四人成為掛在高忠厚名下的隱名股東。公司給高忠厚發放了股權證,他的股權份額及股東身份在股東名冊及工商登記資料中被記載和公示。
“當時職工都沒錢,很多都從兄弟姐妹等親戚手里借的錢。”所以,改制期間,公司部分職工親屬或朋友私下出資掛在職工名下,以公司職工名義購買了公司股份。“現在統計來看,估計有200多這樣的隱名股東。”高忠厚說。
王斌,是龍華公司改制時的神木縣縣委書記,公司改制在他的領導下進行。他告訴《中國新聞周刊》記者,當時的原則是必須是職工才能認購,“借錢可以,外面的人不能參加,當時的考慮主要是為了長遠的發展,外面的人買了又賣掉,來回倒騰,不利于公司發展,人和企業才能和,人氣不對,就把企業給搞垮了。”
為此,神木縣企業改革領導小組【(1998)012號文件】批復《燕家塔電廠改制方案》規定:“改制形式為內部職工共同出資組建有限責任公司”;“職工認股采取股權證的形式,全部記名,由全體職工自愿認股”。
公司改制完成后,制定《公司章程》規定:“公司股份由內部職工購買????”,“公司只承認已登記的股東為股權證的絕對所有人,杜絕其他一切爭議。” 之后幾年,龍華公司董事會一直未承認劉某的實名股東身份,劉某只是高忠厚名下的隱名投資人,享受分紅。
財經評論家葉檀曾撰文,上世紀90年代私有化改革改制第一波,很多公司通過改制籌集資金。大部分的公司歷經股份制改革,之后再改制為上市類的公眾公司。在改制過程中遺留了很多歷史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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