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公司參與道路交通事故訴訟過程,也是保險公司、機動車事主、事故受害人、法官之間的博弈——作為保險公司,力爭在合法的尺度內將賠償額降低至最少;作為事故受害人,力爭在最大額度內請求法院判令保險公司、責任方賠償最大金額;被告方司機,力爭將自己責任減少到最小范圍,最好是個人在保險限額之外不再另行賠償;法官一般傾向于維護弱勢方的權益,但有時也會將此傾向凌駕于客觀、合法的標準之上。但審理的最終結果,往往是各方主張、證據及法律適用的綜合結果。
本文的作者作為保險公司的外聘律師,在2007至2010年間,代理保險公司參加了數百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財產損害賠償的訴訟。本版將連續刊登《交通事故保險賠償》系列,該文以較為中立及客觀的角度,結合訴訟經驗進行分析,希望能給案件當事人及保險公司代理人在理賠和訴訟中提供一定的借鑒。
最高院人身損害解釋第二十四條:“營養費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
營養費也屬于交強險醫藥費項下包含的費用。如醫藥費已經超過一萬元,則保險公司交強險部分不負責賠付。
舉證
營養費需要醫院的診斷證明有“增加營養”內容的醫囑,至于購買營養品的票據,雖然傷者會作為證據提供,其中包含的費用也五花八門,如餐票、超市購物票、藥店購買補品的發票等,但法院很少有全部認定的,一般以酌定為準。
法院認定通常尺度
法院認定營養費是以醫囑結合病情綜合認定,如果傷者病情較輕,即使醫院有增加營養的醫囑,法院大都也不會認定。如果傷者病情較重,或者屬于未成年人,即使沒有醫囑,法院也會根據傷者的主張酌情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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