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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財務再保險的合理利用機制

2010-11-15
 

 2008年,中國平安通過財務再保險使其稅前利潤一次性增加48.71億元,財務再保險也因此成為國內保險界關注的焦點。而今年,銀行的“逐出令”會使保險公司的保費收入有較大幅度的下降,因而財務再保險很可能成為各家公司“平滑”利潤的首選工具。

     財務再

保險的優點和問題

  和傳統再保險一樣,財務再保險也是保險公司轉移風險的工具,只是更側重于分擔財務風險(包括信用風險、資產風險、利率風險、時間風險等),其優點在于能實現一般再保險不能達到的目的。首先,財務再保險能夠使原保險人在某一時點上得到包括償付能力在內的綜合資金實力。其次,財務再保險可以改變險種利潤或損失的顯露方式及時間,避免利潤的劇烈波動,提高經營穩定性。最后,財務再保險還能降低股東的資金投入,提高資本的回報率。

  正是因為上述優點,財務再保險得到了保險公司的重視。但由于其能夠達到“粉飾”財務報表的作用,也引發了越來越多的問題。

  財務再保險最主要的濫用情形,就是沒有轉移風險或者轉移的風險不夠充足,從而不能成為真正意義上的再保險合同。最常見的原因在于,合同雙方簽訂的部分合同內容不予公開或者有時口頭協定,導致整體合同不再是一份再保險合同。目前,一些保險公司利用財務再保險“制造”賬面資產,通過調整利潤粉飾資產負債表來掩蓋經營不濟的事實。在財務分保合同中,再保險人只是將利潤提前支付給原保險人,而承擔很少甚至沒有的風險,其實質只是借款合同。原保險公司實際價值和賬面價值的巨大差別,會給投資者和客戶造成誤導,易導致其遭受較大的損失。

  建立財務再保險的合理利用機制

  國際保險界有這樣一個比喻,“風險轉移”和“財務安排”好比天平的兩端,財務再保險在其中尋找一個精巧的平衡點。如果財務再保險過多的偏向“財務安排”,就會演變為“純粹的資金轉移”工具,原來微妙的平衡就會被打破,罪與罰不期而至。因此,在我國財務再保險處于萌芽期之時,進行有效約束有利于其健康發展。

  首先,在現有償付能力監管框架中明確財務再保險合同的認定原則,即什么樣的再保險可以按照再保險的會計處理方式來處理。在美國,財務再保險合同要符合兩點要求:第一,要同時轉移承保風險和時間風險;第二,轉移的風險要顯著。對此,我國也應借鑒其他國家的經驗,立足國內保險業的現實情況和再保險監管的現狀,以“由嚴到寬”的原則為指導,建立符合我國國情的財務再保險監管機制,約束保險公司對其合理使用。

  其次,要求原保險人在訂立財務再保險合同時做出信息披露。由于財務再保險有調節保險人財務狀況的功能,而保險人財務報表上顯示的財務狀況并不一定反映真實情況,很容易誤導監管者和消費者。因此,為確保被保險人、投保人和投資大眾的利益,應要求保險人在訂立財務再保險合同時做出信息披露,披露的范圍主要以保險人財務信息為主。為使監管者在監督保險人財務再保險合同時有法可依,建議在相關法規中加列保險人訂立財務再保險合同的信息披露規定,并授權監管機關訂立披露的具體內容與范圍。

  再次,監管者應提升自身能力和監管力度,并增強與審計師和稅務部門的合作。目前,財務再保險的濫用很大一部分源于保險公司“粉飾”報表的目的。所以監管部門應明確財務再保險的操作范圍,增加監管力度,嚴厲打擊違規操作,避免公司內部人員將其另作他用,加強保險公司自身的建設,從根源上控制財務再保險的濫用。同時,監管部門還要增強與審計師、稅務部門的合作,注重培育既懂保險、又精通審計知識的監管人才。

  最后,監管者應評估財務再保險合同的有效性,并加強對再保險公司的監管。由于專門從事財務再保險的再保險人通常選址注冊在監管不太嚴格的地區,比如百慕大群島和開曼群島,因此對財務再保險規定地再詳細、監管地再嚴格都不能完全避免再保險人違約,這就要求監管者能夠評估一個合同的可靠性和再保險人的償付能力。同時,監管機構還可以通過評估財務再保險對原保險公司償付能力及利潤的影響程度,來間接估計其濫用財務再保險的可能性,對有重大影響的財務再保險合同做進一步的調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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