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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人士建議賦予網購消費者無條件解約權

2010-11-9
 
  隨著我國網絡購物的快速發展,侵害消費者權益的現象逐漸增多。根據工業和信息化部中國電子商會主辦的315消費電子投訴網的統計,2009年,該網站共受理網絡購物投訴21657件,比上一年增長了248.58%。在日前召開的中國法學會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研究會2010年年會上,與會專家、學者及相關法律界人士圍繞網絡購物中的商家侵權行為,對網絡環境下的消費者權益保護問題進行了探討,并就其中的網絡購物維權難題建言獻策。記者就此采訪了相關專家及部分法律界人士。

  消費者應有合同無條件解除權

  在網絡交易過程中,消費者在訂購商品時通常只是參照商家在網絡上提供的商品圖片及相關描述,無法像實體消費時那樣看到真實商品,由此容易引發糾紛。以時下火爆的網絡團購為例,根據北京市工商局、市消費者協會今年8月的統計顯示,當月共受理網絡團購消費申訴、投訴21件,內容主要包括商家拖延郵寄團購商品、商品或服務質量縮水、商家停業導致消費者無法享受已團購的服務、商家拒絕按照團購說明提供商品或服務等。在網絡購物過程中,如果商家不能兌現之前對消費者的承諾,消費者可否拒絕接受?

  中國法學會消法研究會常務理事張嚴方表示,對于網絡、電視等遠程購物,我國相關法律應賦予消費者對合同的無條件解除權。“如果賦予消費者無條件解除權,一旦發現商家提供的商品或服務與宣傳不符,便可即時解除雙方約定,可以有效避免消費者合法權益受到侵害。”張嚴方說,消費者在網絡購物中的風險較實體消費大,賦予消費者對合同的無條件解除權有利于實現消費者和經營者的實質公平,降低消費者的維權成本,同時也有利于促進我國網絡消費的健康發展。“隨著經濟的發展,考慮到商家具有一定的抗風險能力,本著對消費者給予一種零傷害的特殊保護,相關法律可以考慮增設消費者購物時的合同無條件解除權。”張嚴方對記者說,無條件解除權的行使,是給予消費者更多的人文關懷,對于弱勢消費人群具有重大意義。此外,根據民法公平原則,考慮對經營者利益的平衡,可以規定消費者如果超出一定時間期限或是傷害到商家的合法利益,則不能行使合同無條件解除權。“在此限期內,消費者行使權益要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有些商品如食品保質期短,從商品性質考慮是不適宜退回的。還有一些商品,如視聽產品、電腦軟件、報紙、雜志、彩票等,如果消費者已拆開包裝,對再銷售有所影響,則同樣不適用于該項權利。當然,由于法律允許經營者在法定基線之上作出更便利于消費者的退貨承諾,經營者可以自行約定就少量消費后的商品進行無償退貨”。

  網購侵權案件可由原告地管轄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一般民事案件的訴訟管轄權遵循原告就被告原則,即作為原告的受害人提起的訴訟,由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管轄。在網絡購物中,達成交易的商家與消費者不在同一地區的現象普遍存在。一旦發生消費糾紛,讓消費者為了幾十元的商品跑到被告商家所在地進行訴訟,成本過高。

  中國法學會消法研究會理事、包頭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三庭庭長李淑萍介紹說,該院每年受理的民商事案件有2000多件,目前還沒有受理過網絡銷售產品質量案。對于網絡購物糾紛進入訴訟途徑較少的原因,李淑萍分析認為,訴訟管轄權爭議是其中一個重要原因,“一旦發生網絡銷售產品質量糾紛,在網絡經銷商所在地起訴還是受害者所在地起訴目前存在爭議。消費者考慮到成本較高,自己的損失并不嚴重,通常主動放棄自己的訴訟權利”。

  對于網絡購物案件的訴訟管轄權,北京億通律師事務所律師劉亞軍認為,消費者可以在原告所在地法院提起訴訟。“網絡購物的付費及交貨過程都是在消費者所在地進行的,而在此過程中消費者簽收了商家的相關單據,并且有部分單據是作為消費者的購物憑證由消費者保存。這些憑證可以視為消費者與商家的合同類約定,能夠證明消費者所在地便是合同的具體履行地。”劉亞軍說,“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網絡商家如果對消費者的人身或財產權造成侵害,那么適用侵權行為。關于侵權行為地的認定,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司法解釋說,侵權行為地包括侵權行為實施地和侵權結果發生地。消費者在自己的居住地遭到商家的侵權,便屬侵權結果發生地,自然可以在居住地提起訴訟。

  制定網絡交易法保護消費者3項權益

  我國的網絡交易正在快速發展,1月15日,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在京發布《第25次中國互聯網絡發展狀況統計報告》。數據顯示,截至2009年12月,我國網民規模已達3.84億,較2008年年底增長8600萬人,互聯網普及率進一步提升,達到28.9%。目前,有32%的網民在網上進行購物,網購用戶總數已突破1.3億,網購交易額達到2000億元。與此同時,消費者在網絡購物中遭遇侵權,較少有人通過訴訟渠道解決。原因何在?“《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法院在立案時,必須要有明確的原告及被告、訴訟請求與初步證據。如果上述3點無法達到,法院難以立案。有鑒于此,有關部門有必要立法保證消費者在網絡購物中的知情權、驗貨權和舉證權。”中國法學會消法研究會會長李國光對記者說,“知情權是指網絡商家應在宣傳產品時標明自己的真實地址、電話、公司名稱,保證相關部門可以準確查到相關信息。由于網絡交易過程中,消費者訂貨時看不到真實的商品,因此需要保證消費者的驗貨權。而舉證權是指立法必須保證商家能夠向消費者提供正規的發票等購物憑證。”

  李國光建議制定網絡交易法,以法律的形式切實保障消費者的上述3項權益。“網絡交易法的制定需要立法部門調研,建議國務院有關部門及時出臺相關規范性文件,先行保障消費者的上述3項權益。此外,建議最高人民法院出臺相關司法解釋,使網絡購物糾紛存在模糊的問題在適用法律時更加明確。消費者的上述3項權益得到保障后,能夠使行業的管理者、仲裁部門在處理相關問題時具有相關依據,同時,也更有利于消費者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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