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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販賣毒品罪刑事辯護

2010-11-8
 
2010年7月16日,一位女士通過朋友找到我,想委托我為其弟Z某辯護。接受委托之后,我積極與辦案警官聯系,了解相關案情。我了解到2010年6月29日,Z某因涉嫌販毒品罪被寧波市公安局江北分局刑事拘留(后2010年8月4日因涉嫌販毒品罪被寧波市江北區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現羈押于寧波市看守所。2010年10月28日,該案開庭審理。我在庭上,從認罪態度、危害結果、家庭情況等多個角度對其進行辯護,法官采納我的建議。最終,判處3年6個月。當事人的家屬對此結果非常滿意。

涉嫌販賣毒品罪刑事辯護

     2010年7月16日,一位女士通過朋友找到我,想委托我為其弟Z某辯護。接受委托之后,我積極與辦案警官聯系,了解相關案情。我了解到 2010年6月29日,Z某因涉嫌販毒品罪被寧波市公安局江北分局刑事拘留(后 2010年8月4日因涉嫌販毒品罪被寧波市江北區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現羈押于寧波市看守所。

    經過我多次聯系,2010年7月27日,辦案警官最終安排時間、派員在場,我與助理到寧波市看守所會見了Z某。我為其提供法律幫助,詳細為其解釋了販賣毒品罪的有關法律知識。同時我也接受其相關法律咨詢。會見時,我與當事人進行深入地溝通和交流,對其進行心理疏導,穩定其情緒。Z某非常后悔自己犯下的錯誤,留下悔恨的淚水。

    此后,我與辦案警官多次溝通,促其盡早移送案子至檢察院。2010年9月14日案件移送至檢察院。我于當日立即到檢察院復印有關文書和材料,并與檢察官溝通案情,提出自己的辯護方向和意見,希望檢察官在公訴時能夠采納。我于2010年9月20日,再次會見當事人。與當事人初步談了自己的辯護方向和意見,建議其認罪,我可以做減輕刑事責任辯護。

    檢察官于2010年10月11日提起公訴,在開庭前,我多次與法官溝通,從多個角度對其減輕判決提供辯護意見。我于2010年10月15日到看守所第三次會見當事人,與其溝通辯護技巧和策略,告知其開庭應注意事項。

     2010年10月28日,該案開庭審理。我在庭上,從認罪態度、危害結果、家庭情況等多個角度對其進行辯護,法官采納我的建議。最終,判處3年6個月。當事人的家屬對此結果非常滿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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