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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爾濱熱費追討難成功少 松北一居民跑一年退回2分錢

2010-11-8
 
       哈爾濱市開栓供熱已經10余天了,因為鍋爐管線、分戶等原因停熱,有的居民小區供熱不達標。根據規定,室溫不達標的房屋,自用戶投訴之時起72小時內未能改正的,供熱單位應當自用戶投訴之日起,按日折算標準熱價退還用戶熱費。但是,在實際執行中因供用熱雙方沒有簽訂供熱合同、測溫成本高、舉證難等原因,很少有居民能討回熱費。

  一年討回2分錢熱費

  記者在采訪中了解到,目前退賠熱費難的主要原因是檢測室溫成本高,而退賠的熱費卻很少。

  “我覺得屋子冷,我家的溫度計顯示室溫只有16度,但是供熱企業卻說正常供熱。”家住哈爾濱市南崗區鞍山街132號的一位居民向記者訴苦,去年供熱期就不達標,但是供熱單位卻不給退費,理由是熱用戶沒有溫度不達標的證據。后來一打聽才知道,要想取證必須請哈市計量檢定測試院測溫,檢測室溫一次要花80元錢,要想證明全天室溫不達標,兩個小時測一次室溫計算,一天下來需要960元。所以很多用戶都認倒霉了,只能繼續住冷屋子。

  即使居民支付了高額的檢測費,退賠的熱費也少得可憐。2008年冬至2009年春供暖期,哈爾濱市松北區世紀花園小區因停熱,部分居民紛紛找供熱單位追討熱費,然而經過一年多的奔波,約五成居民追討到2分錢的熱費,供熱部門解釋說,這是經過專家測算得出的賠償金額,還有一部分居民一分錢都沒有得到。

  《黑龍江省城市供熱管理條例》、《哈爾濱市城市供熱管理辦法》明確規定,用戶室內溫度低于本條例規定最低溫度或約定溫度的,用戶可以向供熱單位投訴,供熱單位應當自投訴之時起24小時內采取措施改正或提出處理方案。自用戶投訴之時起72小時內未能改正的,供熱單位應當自用戶投訴之日起,按日折算標準熱價退還用戶熱費。

  采訪中,市民表示這個規定有些模糊,沒有說明具體如何退費。

       供熱單位拒簽合同

  居民討要熱費難的另一個原因是供熱企業要求用戶出示供熱合同,然而簽合同的居民少之又少。江北船廠家屬區的居民就遇到了這樣的問題,居民想起訴供熱單位都苦于沒有證據。“熱是商品,在交易前供用熱雙方應該簽訂供用熱合同。”哈爾濱市一位律師告訴記者,供暖用戶維權難,歸根結底在于供熱與用熱雙方沒有簽訂有效的合同。對于居民來講,如果不簽訂合同,一旦出現糾紛,就會出現舉證難、雙方解釋相差太大等問題;對于供熱單位來講,可以有效保證熱費的收繳。

  拒不完全統計,哈爾濱從2006年實行供用熱合同以來,只有30%的熱用戶與供熱單位簽訂了供熱合同,未簽訂合同的多數是供熱單位拒簽。

  同時,這位律師表示《黑龍江省城市供熱條例》第十六條只規定了“熱源單位與供熱單位、供熱單位與用戶之間應當分別簽訂供用熱合同”,但是沒有明確規定當用戶交納熱費,要求與供熱單位簽訂書面合同,供熱單位拒絕時應承擔什么責任。

  在這個供暖期之前,幾乎沒有供熱單位主動與用戶簽訂合同。而對于供熱企業不與用戶簽合同的現象,作為供熱主管部門尚無行之有效的制約手段。而居民不交熱費,供熱單位有兩個制約手段,一是要收取滯納金,二是關栓停熱。

  法院不立案致訴訟難

  即使有了測溫結果,也與供熱單位簽訂了合同,但是當居民向法院起訴供熱單位時,法院卻不予立案。

  哈爾濱市供熱辦有關工作人員告訴記者,根據《黑龍江省城市供熱條例》規定,用戶室內溫度低于本條例規定最低溫度或約定溫度的,用戶可以向供熱單位投訴,供熱單位應當自投訴之時起24小時內采取措施改正或提出處理方案。自用戶投訴之時起72小時內未能改正的,供熱單位應當自用戶投訴之日起,按日折算標準熱價退還用戶熱費。供熱單位既未采取改正措施又不履行賠償責任的,用戶可以向供熱主管部門投訴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我去法院起訴,但是不給立案,讓我去供熱主管部門投訴。”多位“討熱”市民告訴記者,目前哈市司法部門對百姓供熱維權官司是既不立案,也不下達裁定。記者了解到,近年來法院受理的供用熱糾紛案件中,多是供熱部門起訴市民拖欠熱費的,而市民起訴供熱公司或物業公司的案件幾乎沒有。

  “法院不受理,居民只能向所在區供熱辦投訴,但是得到的答復是敦促供熱單位確保供熱質量。”一位居民說,因為供熱主管部門沒有強有力的約束手段,供熱單位依然我行我素。

  記者從哈爾濱市供熱主管部門了解到,他們也意識到目前退賠熱費難的問題,我省立法部門準備修改《黑龍江省城市供熱條例》,待修改后哈市將出臺熱費退賠細則,屆時居民討要熱費將會容易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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