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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在美上市公司面臨集團訴訟風險

2010-11-8
 

        2004年以來,在美國遭遇集團訴訟的中國上市公司數量,呈現逐步擴大的趨勢。相當數量的中國在美國上市企業曾遭遇證券欺詐集團訴訟案件,法律專業人士表示,集團訴訟已經成為中國在美上市公司無法回避的風險,有關企業應做好相應的準備。

  集團訴訟:美國法律制度中的“狠角色”

  統計顯示,截至2009年底,中國在美國上市的企業總共為284家,曾遭遇證券欺詐集團訴訟案件的公司包括中國人壽、江西賽維、僑興環球等25家,即8.8%的中國企業曾遭遇過集團訴訟,而在納斯達克股票市場上這一比例更是高達17.2%。

  浙江金道律師事務所從事海外訴訟業務的律師慎凱介紹,集團訴訟,是指共同的受害方中的一人或數人為這個集團提起訴訟,法院判決的效力作用于集團的每一個人。

  集團訴訟制度是美國法律制度的“特產”,反映了美國法律制度與法律文化的獨特性。根據美國法律,集團訴訟必須有100人以上的原告,賠償金額必須超過500萬美元,賠償理由必須相同或非常相似。由于從經濟的角度,單個投資者因投資受到侵害,訴之于法律救濟手段不現實,集團訴訟制度就為他們開辟了實現請求的道路。單個投資者的小額損害加在一起就成為巨額損害,作為違法案件,就巨額損害追究責任的可能性就相應增加了。

  S E C (the U.S .S ecurities andExchange Com m ission,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是負責主要執行證券法律的聯邦機構,有權對證券違法行為采取暫停交易、終止上市等行政措施。由于SE C也沒有足夠的人員和資源來監管所有的證券違法行為,因此近年來美國對上市公司施加的金錢懲罰中,大部分是通過證券集團訴訟完成的。美國在司法程序和實體法上進行鼓勵受害投資者提起集團訴訟的設計,也為集團訴訟提供了現實的保障。在20世紀70年代,聯邦法院的判例奠定了“市場欺詐理論”,受侵害的投資者不需要親自提供證詞,只要有記錄證明其交易時間是在虛假陳述之后,即可建立欺詐與交易的因果關系,這一理論的建立為證券集團訴訟的啟動掃清了道路。

  違反信息披露義務:中國赴美上市企業遭訴訟主因

  記者了解,中國企業赴美上市最大的法律風險是因違反信息披露義務而遭遇的集團訴訟。

  在部分中國公司看來,進入美國資本市場的門票比在中國容易取得,因此在IPO募集資金后,缺乏信息持續披露理念,對信息披露總是抱著能少則少、能不披露就不披露的心態,而不是將其看作自己應該主動承擔的一種義務和股東應享有的一種權利。這種理念上的偏差,在美國迥異于中國的法律環境下,必然以矛盾和沖突的形式暴露出來。

  2007年9月底,在納斯達克上市的南京中電電氣光伏有限公司因為未能披露原材料短缺遭遇的困難,在美國遭遇集體訴訟;同年11月底,史玉柱的“巨人網絡”和江南春的“分眾傳媒”在美國上市的公司遭到了來自同一家美國律師事務所的集體訴訟,起因是巨人和分眾的信息披露分別晚了19天和12天。在晶澳太陽能的案例中,起訴人聲稱被告對公司的財務狀況和運營結果給出了重大的虛假和誤導性報告。第九城市也因被認為披露虛假的盈利信息以及隱瞞續簽《魔獸世界》代理合同的情況,遭到多項集體訴訟。

  美國在對上市公司的監管上有著全世界最嚴格、最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美國證券監管中對信息披露嚴格貫徹全面性、重大性的要求,這讓諸多中國赴美上市公司感到難以適從。全面性是指上市公司必須確保證券發行有關的一切信息的真實、全面、準確,并對不實陳述所導致的投資者損失承擔法律責任。而重大性是指一個合理的投資者在作出相關投資決定時如果有實質可能認為某一事實是重要的,那么該事實就是重大的。與信息披露的嚴格要求相伴的是無處不在的法律責任。如果在信息披露中存在重大的不實陳述或誤導性信息,那么公司及相關機構和人員將承擔法律責任。

  就追究責任的方式而言,既可以由SE C提起執法訴訟,也可以由投資者提起私人證券訴訟,最典型的方式就是證券集團訴訟。

  應采取多種措施化解法律風險

  中國赴美上市公司如何避免集團訴訟,化解法律風險。海外法律事務專家對此建議:

  □如實公開企業的財務狀況、經營結果和現金流量,保障信息披露的真實性和完整性。

  為了保證信息披露的真實性和完整性,要完善公司治理制度,增加公司治理的透明度。首先,充分學習研究美國信息披露的相關制度,嚴格遵守美國法律,對“重大性”披露問題引進專業機構進行研判。其次,完善股東表決制,在一定程度上平衡小股東與大股東之間的利益關系,以保障小股東的利益。再次,可以考慮建立董事問責制,以保證其以誠信、勤勉的態度履行公司職責。

  □增加法務投資,防范集團訴訟。

  赴美上市的中國公司面臨著對當地法律陌生、披露制度繁雜等情形,因此必須有強有力的法務支撐,才能保證企業順利上市并維持穩定,減少面臨集團訴訟的法律風險。建議有條件的公司,應當在國內聘任了解企業實際情況和中國國情、具有涉外法律經驗的律師,同時在美國聘請熟悉資本市場法律及文化的律師作為法律顧問,由國內外律師協同配合,時刻防范來自各方面的法律風險。同時在企業內部設立法務部門,直接向總經理負責,在法務資源管理等各方面進行優化準備與科學配置。

  □選擇實力雄厚的財務顧問,從前期降低集團訴訟發生的可能性。

  鑒于一部分集團訴訟雖然發生在公司上市后,但針對的是上市過程中的信息披露等問題,因此,應當慎重考慮選擇優質的財務顧問。財務顧問在整個上市過程中協助企業完成一攬子投資融資服務,幫助企業設計改制與重組方案,進行深層次改、重組,完善企業治理制度,使企業全面具備上市條件。

  □充分應用和解手段應對集團訴訟。

  公司一旦在美國的證券集團訴訟中遭遇敗訴,賠償責任巨大,潛在的賠償額可能達到數億美元,法院并可適用三倍的懲罰性賠償規則,對大多數中國赴美上市公司來說是毀滅性的打擊。即使明知原告的主張缺乏堅實基礎,堅持進行訴訟往往也是不明智的:集團訴訟一般周期較長,在三年內結案的比例很低;訴訟成本高昂,每次開庭各個環節上的人都要到海外去,光訴訟費用通常高達數百萬美元。因此,一旦發生遭遇集團訴訟的情況,在經過富有經驗的律師充分研究后,選擇和解是一種相對保險的選擇,更利于公司的未來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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