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規范量刑程序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開啟了量刑辯論程序的獨立化進程,控辯雙方將在定罪辯論結束后圍繞量刑問題進行辯論,發表量刑建議或意見,并說明理由和依據。合議庭在評議時,應充分考慮控辯雙方提出的建議或意見,并在裁判文書中闡述采納與否的理由和依據。相對獨立的量刑辯論程序為辯護律師的量刑意見和答辯安排了必要的制度空間。
■當前刑辯律師量刑辯護職能的弱化
量刑辯論對辯護律師對量刑證據的取證、示證和答辯等專業素質和道德素養提出了較高的要求,而目前仍存在量刑辯護職能弱化的現象:一是出庭率低。據近年來的不完全統計,我國刑事辯護律師參與庭審的出庭率在30%至35%之間,較低的出庭率難以保證量刑辯論的有效運行,更難以發揮量刑辯論的價值和作用。二是出庭辯護水平低。我國的刑事辯護水平一直在低位徘徊,最優秀的律師很少出現在刑事辯護領域,同時,個別律師則過高估計自身的辯護水平,片面追求無罪辯護,對量刑情節的取證和質證工作重視不夠。三是量刑辯護效果難體現。當前律師法的執法還不盡如人意,辯護律師的執業大環境還欠佳,即使在被告人作出有罪供述、辯護人對被告人有罪不持異議的案件中,各種法定和酌定的量刑情節也無法得到充分的審查和核實。很多辯護律師至多對被告人的自首、立功、初犯、認罪態度等問題提出較為簡單的辯護意見。特別是在那些被告人接受法律援助的案件中,法律援助律師由于受辦案經費的限制,或者受自身辯護能力、敬業精神的影響,往往對量刑問題發表“千篇一律”的辯護意見,參與庭審往往流于形式,而根本無法達到量刑辯護的基本效果。
■刑辯律師應強化自身的量刑辯護職能
在刑事公訴案件中,辯護律師作為獨立的訴訟主體,其職能是為被告人作無罪或罪輕等辯護。辯護律師量刑辯護角色與職能的強化,能使辯護權在量刑辯護程序中對強大的公訴權形成有效的制約,實現控辯平等對抗,有利于法官充分聽取公訴方的量刑建議和辯方的量刑意見,最終實現量刑的公平和公正。因此辯護律師必須要強化自身在量刑辯論程序中的角色職能:
一是在量刑辯護中充分地運用辯護權。要依據被告人在具體犯罪中所具有的從重、從輕、減輕或者酌情情節,對照量刑幅度提出量刑辯護建議。每一個刑種都有一個量刑幅度,這個量刑幅度分成最高格、最低格和高低之間的標準格,這就是刑罰中的量刑格。在這個量刑格的基礎上,根據被告人的從重、從輕、減輕及酌定情節,比照量刑格進行準確量刑。如果公訴人提出的量刑建議明顯高于量刑幅度,辯護人可以指出公訴人量刑建議存在的問題,并提出適格的刑期。辯護律師還要依據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根據案件的特殊情況進行有針對性的量刑辯護。
二是做好量刑證據的取證、示證和質證工作。隨著量刑規范化改革的推進,證據又有了新的分類,可以分為定罪證據和量刑證據。而且在定罪程序中不具有可采性的證據,完全可以在量刑程序中具有可采性。例如,關于被告人品格的證據,在絕大多數法治成熟國家刑事審判中的定罪階段都不具有可采性,但是在量刑程序中卻允許使用,因為此類證據對于正確評價被告人的人身危險性、主觀惡性等因素具有十分關鍵的作用。辯護律師應注意調取和審查量刑證據,并在量刑辯論程序中適時出示和質證。開庭之前要對被告人的個體情況進行全面的社會調查,以收集那些旨在證明被告人犯罪原因、有無前科、平常表現、社會評價、家庭環境、學校教育等證據材料,并對犯罪給被害人、社區乃至整個社會所帶來的各種影響作出客觀的評估。同時,要注意通過閱卷掌握本案的基本事實,并從中發現各種法定和酌定的從輕量刑情節,如自首、立功、認罪悔過、積極賠償、積極退贓、初犯等。量刑程序中,要向法庭提出所有已掌握的有利于被告人的量刑情節,明確提出量刑意見和證據,并對此作出必要的論證。對法院判決書所作的不適當量刑裁決,還可以提出上訴。
三是辯護律師要注意與被告人及公訴人等相關方協調好關系,保證量刑辯論的法律效果。辯護律師要根據案件現實證據材料確定案件性質,如果能夠確定被告人定罪理由成立,要耐心說服被告人認罪,爭取積極的認罪、悔罪態度,積極對附帶民事賠償義務予以認可并承擔,通過罪輕辯護進入量刑辯論程序。辯護律師應當對犯罪行為進行量化分析,根據案件事實確定被告人的基準刑,同時確定從輕或者減輕的調節比例,為量刑辯護做好充分準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