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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換假肢索賠百萬未果

2010-11-3
 
       最高人民法院9月14 日公布并正式施行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其對勞動爭議案件的受案范圍、訴訟主體、加班事實的舉證責任、終局裁決的認定標準、仲裁與訴訟的相互銜接機制等五方面內容進行了規定。今天,我們邀請了審理勞動爭議方面的資深法官、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長蘇代平,對相關勞動爭議案件進行點評,對日常生活中所涉及的勞動爭議進行釋疑,期待本期的法官說法,能給讀者,特別是正在鬧糾紛的當事人,對勞動合同法有進一步認識,減少勞資糾紛,促進勞資和諧。
    在工廠工作期間,員工胡勇(化名)不小心摔傷了大腿,并被認定為四級傷殘。隨后,該員工向工廠提出包括安裝假肢費、營養費、停工留薪期工資共19項賠償,約130萬元。其中,關于假肢康復器具費的價格問題,雙方更是各執一詞。記者昨天從法院獲悉,二審法院維持一審判決,駁回了雙方的上訴。
    ■員工摔傷索賠百余萬
    胡勇是市某間包裝材料廠員工,于2009年2月2日入職工廠工作,期間公司沒有為員工簽訂勞動合同,也沒有為員工購買社會保險。2月7日,胡勇在工作時受傷,出院后胡勇被認定為工傷,并被鑒定為四級傷殘及無護理依靠。
    有關部門確定胡勇的醫療終結期為2009年6月17日,并同意胡勇安裝國內市場普及型假肢。2009年7月,因工傷致右大腿離斷的胡勇,安裝國產普通型假肢,費用為47200元,該假肢正常使用每四年更換一次。
    事后,胡勇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工廠賠償包括安裝假肢費、營養費、停工留薪期工資共19項賠償,約130萬元。雙方更為假肢康復器具費的價格問題,爭執不休。工廠則認為員工適合安裝國產普及型下肢假肢。
    ■雙方對假肢更換年限意見不一
    結合有關材料,一審法院認為胡勇的假肢安裝費用,應以國內市場的普及型產品計算,法院以20500元確定該項費用;而更換的年限,應以70周歲為止。胡春勇首次安裝假肢時尚差1個月即到22周歲,計至70周歲,其還需更換假肢11次。即用人單位得一次性支付24.6萬元。
    隨后,胡勇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稱,認為法院應該支持首次安裝輔助性國產普通型假肢康復器具費48975元,應按48975元的價格認定首次假肢安裝費等。而廠方也提出上訴稱:胡勇沒有按鑒定安裝假肢,假肢更換至70歲沒有依據,應計算20年,假肢的價格應按18000元/次為準。
    雙方各執一詞,均不肯讓步。對此,市中級法院經審理后,二審法院維持一審判決。

    法官點評
    假肢更換至70歲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購買工傷保險是其法定義務,未參加工傷保險的勞動者發生工傷,由用人單位承擔賠償責任。
    本案爭議的主要焦點在于用人單位如何賠償勞動者后續更換假肢的費用問題。勞動者因工受傷后安裝的假肢有一定的使用壽命,到期后需要維修或更換。《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五條明確規定假肢更換以現實損害賠償為原則。該條所調整的對象是參加工傷保險的勞動者,因為已參加工傷保險的勞動者損失,由國家工傷保險基金承擔費用,其將來的權益可以得到充分保障,不存在風險。
    審判實踐中,經常遇到用人單位未為勞動者參加工傷保險的情況下,由于假肢使用和更換有一段相當長的周期,判決用人單位到期負責更換,出現用人單位因經營不善而倒閉、破產或其他無支付能力的情形,導致勞動者的權益無法得到保障。故對未參加工傷保險的勞動者的賠償,不適用上述條款。為解決勞動者后顧之憂,應由用人單位就勞動者日后需要更換假肢的費用一次性予以支付。
    關于假肢更換年限,法律未作明確規定,根據勞動法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的立法宗旨,應作出對勞動者有利的理解,按照人均70歲的壽命計算假肢更換次數較20年的更換周期更能保障勞動者權益。
    本案中,僅此一項費用,用人單位就得一次性支付24.6 萬元,而用人單位一年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用尚不足6000元,可見,參加工傷保險,不僅僅是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的問題,同時也能分散企業經營風險,于勞資雙方均有利,建議用人單位全員參保并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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