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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負責人就《關于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答記者問

2010-11-3
 
       該司法解釋的起草背景是什么?

   訴訟時效制度是民商法中的一項基本制度,具有較強的實踐性,在司法實務中適用廣泛。各國多在民法典中對其進行規定,有的國家甚至起草單獨的訴訟時效法對其進行規定。我國民法通則對訴訟時效制度進行了規定,但根據當時的情況僅規定了七條內容。之后頒布的相關司法解釋雖進行了補充規定,但仍然不夠系統、完善。

近年來,由于社會生活的紛繁復雜,在司法實務中出現的訴訟時效問題呈現多樣化、疑難化趨勢,因此,加強對司法實務中出現的訴訟時效問題的研究,及時出臺司法解釋,對于統一司法尺度,公正高效審理案件,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交易秩序,保護社會公共利益具有重要意義。最高人民法院下發的《關于貫徹落實第七次全國民事審判工作會議精神任務分解方案》,明確規定從20072月份起開始起草訴訟時效司法解釋。依據該規定,20072月,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啟動訴訟時效司法解釋起草工作。此后,我們分別舉辦了法院系統、金融系統、學術界專家論證會,先后征求了全國人大法工委、國務院法制辦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各相關部門的意見,并在吸收相關意見的基礎上進行了制度設計。

    司法解釋制定遵循了哪些工作思路?

   由于成文法具有的相對原則性和滯后性等特點,不能完全解決審判實務中遇到的所有具體問題,故需要司法解釋予以彌補。司法解釋應當根據法律和有關立法精神,結合審判工作實際需要制定。本司法解釋在制定過程中遵循了以下工作思路:

    1.明確訴訟時效制度的立法目的,確定制定訴訟時效司法解釋的基本原則。

    訴訟時效制度雖具有督促權利人行使權利的立法目的,但其實質并非否定權利的合法存在和行使,而是禁止權利的濫用,以維護社會交易秩序的穩定,進而保護社會公共利益。維護社會交易秩序,保護社會公共利益是訴訟時效制度的根本立法目的,世界兩大法系的訴訟時效立法均體現了這一點。基于這一根本立法目的,訴訟時效制度對權利人的權利進行了限制,這是權利人為保護社會公共利益作出的犧牲和讓渡;但應注意的是,通過對權利人的權利進行限制的方式對社會公共利益進行保護應有合理的邊界,該邊界就是應在保護社會公共利益的基礎上進行利益衡量,不能濫用訴訟制度,使訴訟時效制度成為義務人逃避債務的工具,隨意否定權利本身,違反依法依約履行義務的誠實信用原則。因此,在權利人積極主張權利或者因客觀障礙無法主張權利的情形下,法律規定了訴訟時效中斷、中止等訴訟時效障礙制度以合法阻卻訴訟期間的繼續計算。在司法解釋的起草過程中,我們注重堅持在保護社會公共利益的基礎上基于公平原則進行利益衡量,為避免不當擴大適用訴訟時效制度,損害權利人的合法權利,司法解釋對訴訟時效的適用范圍進行了限縮解釋,對訴訟時效抗辯權的行使階段進行了限定、對訴訟時效障礙事由的認定進行了合法的擴張解釋。由于訴訟時效中斷、中止制度的立法目的在于保護權利人權利,因此,在適用上述制度時,如果存在既可以做有利于權利人的理解也可以做有利于義務人的理解的情形,那么,在不違背基本法理的基礎上,應做有利于權利人的理解。

    2.充分調研、廣泛征求司法實務界意見,使司法解釋具有針對性和可操作性。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司法解釋是對法院審判工作中如何適用法律所進行的解釋,因此,對于司法實務中出現的問題進行廣泛、深入地調研是科學制定司法解釋的基礎。在本司法解釋制定過程中,我們向十幾個高級法院下發了關于征集訴訟時效法律問題的通知,司法解釋小組先后赴地方法院實地調研。通過對征集問題的歸納、總結,確定了本司法解釋的框架體系和主要內容。對于與審判實務密切相關的訴訟時效適用范圍、當事人未提出訴訟時效抗辯、法院應否主動援引訴訟時效的規定進行裁判、應否對訴訟時效問題進行釋明以及訴訟時效抗辯權的行使階段等問題進行了規定。

3.全面梳理現有司法解釋的規定,進行科學的修正、整合和完善。針對民法通則關于訴訟時效制度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先后頒布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法復[1994]3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債務人在約定的期限屆滿后未履行債務而出具沒有還款日期的欠款條訴訟時效期間應從何時開始計算問題的批復》、法復[1997]4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當事人達成的還款協議是否應當受法律保護問題的批復》、法釋[1999]7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超過訴訟時效期間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單上簽字或者蓋章的法律效力問題的批復》等司法解釋,對司法實務中涉及的訴訟時效起算點、中斷、中止、效力等問題進行了規定。該司法解釋在對上述司法解釋的規定進行梳理的基礎上,進行了科學的修正、整合和完善。該司法解釋共二十四條,分別從訴訟時效總則、起算、中斷、中止、效力、附則等方面進行了較為系統、全面的規定。

    司法解釋對訴訟時效制度適用的權利范圍進行了規定,請談談該規定的意義以及具體內容。

    訴訟時效制度適用的權利范圍,涉及到哪些權利因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義務人提出訴訟時效抗辯而不會得到法院保護的重大問題,對權利人的權利保護意義重大。該問題既是司法實務亟須規定的問題,又是爭論較大的問題。經過深入研究和反復論證,我們在對該問題進行規定時,采納了理論界通行觀點,認為債權請求權以財產利益為內容,不具支配性。若權利人長期怠于行使權利,會使法律關系處于不確定狀態,不利于維護社會交易秩序穩定,故債權請求權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但對于支付存款本息請求權、兌付國債、金融債券和向不特定對象發行的企業債券本息請求權以及基于投資關系產生的繳付出資請求權作了除外規定。這是因為前兩種請求權的實現關系到社會公共利益的保護,如果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則將使民眾的切身利益受到損害。繳付出資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否則,有違公司資本充足原則,且不利于對其他足額出資的股東及公司債權人的保護。

此外,在司法實務中還存在物權請求權等請求權是否適用訴訟時效的問題,由于理論界和司法實務界對該問題爭論較大,故司法解釋未予規定。

    在訴訟中,當事人一方未提出訴訟時效抗辯,法院應否主動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進行裁判、應否對訴訟時效問題進行釋明?

    該問題是司法實務中適用訴訟時效制度應首先明確的問題。在我國司法實務界曾存在著法官主動援用訴訟時效的規定進行裁判的情況。我們認為,訴訟時效抗辯權本質上是義務人的一項民事權利,義務人是否行使,司法不應過多干預,這是民法意思自治原則的根本要求。當事人一方根據實體法上的訴訟時效抗辯權在訴訟中提起的訴訟時效抗辯是實體權利的抗辯,是需由當事人主張的抗辯,當事人是否主張,屬于其自由處分的范疇,司法也不應過多干涉,這是民事訴訟處分原則的應有之意。因此,遵循上述意思自治原則和處分原則,在義務人不提出訴訟時效抗辯的情形下,人民法院不應主動援引訴訟時效的規定進行裁判,該規定也與法院居中裁判的地位相適應。

在司法實務中,關于當事人一方未提出訴訟時效抗辯,人民法院應否對訴訟時效問題進行釋明存在爭議。經過深入論證,我們認為,訴訟時效抗辯權是顛覆性權利,義務人在法院釋明后主張訴訟時效抗辯權的,將會使裁判結果較之其不主張訴訟時效抗辯權的情形發生根本性變化,即將導致法院對權利人的權利不予保護。而即使義務人不行使訴訟時效抗辯權,在權利人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享有權利的情形下,義務人依法依約履行合同義務是誠實信用原則的根本要求,并不會給義務人造成不公平的后果,反而有利于鼓勵義務人的誠實履約行為,有利于我國社會誠信體系的建立。還應指出的是,在義務人無主張訴訟時效抗辯權的意思表示的情形下,如果人民法院主動對訴訟時效問題進行釋明,則無異于提醒和幫助義務人逃債,有違誠實信用的基本原則,也有違法院居中裁判的中立地位。因此,該司法解釋規定,當事人一方未提出訴訟時效抗辯,人民法院不應對訴訟時效問題進行釋明。

    司法解釋對訴訟時效抗辯權的行使階段進行了規定,這對解決司法實務問題具有重大意義。請問制定時是如何考慮的?適用該規定時應注意哪些問題?

   訴訟程序機制的建構實質蘊涵著通過構筑正當程序以保證私權爭議獲得公正裁判的訴訟理念。如果任由義務人在任何審理階段均可行使訴訟時效抗辯權,則將出現法院無法在一審審理階段固定訴爭焦點,無法有效發揮一審事實審的功能,使審級制度的功能性設計流于形式,產生損害司法程序的安定性、司法裁決的權威性、社會秩序的穩定性等問題。因此,司法解釋結合我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對訴訟時效抗辯權的行使階段進行了限制,原則上,義務人關于訴訟時效的抗辯應當在一審中提出,二審提出的,不予支持。

   另外,根據我國現行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一條關于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對上訴請求的有關事實和適用的法律進行審查的規定,我國民事訴訟采用二審續審制,即第二審承接第一審繼續進行審理。二審既是法律審,又是事實審,在二審期間,當事人可以提出新的證據,進一步陳述案件的事實,法院可以對一審未盡事實和適用法律問題進行審理。續審制更多地體現了對實體公正功能的追求,也有助于實現訴訟效率。因此,司法解釋規定了除外情形,即義務人在二審期間有新的證據能夠證明對方當事人的請求權已過訴訟時效期間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在司法實務中,還存在義務人未按照前款規定提出訴訟時效抗辯,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申請再審或者提出再審抗辯的,人民法院應否支持問題。我們認為,如前所述,司法解釋對訴訟時效抗辯權的行使期間進行了限制性規定。終審判決作出后,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已經確定,尤其是在生效判決已被部分或全部執行完畢的情形下,社會交易秩序已經因生效判決的作出趨于確定。如果仍然對義務人基于訴訟時效抗辯權申請再審予以支持,則不利于維護司法程序的安定,也有違訴訟時效制度維護社會秩序穩定的立法目的。因此,法院不應任由義務人突破審級限制,不應對當事人基于訴訟時效抗辯權提出的再審申請予以支持;同時,當事人基于其他再審事由獲得支持進入再審后,在再審審理過程中提出訴訟時效抗辯的,人民法院也不應予以支持。

   需要注意的是,在司法實務中,當事人二審基于新的證據證明的事實提出訴訟時效抗辯的,人民法院不應僅以一審法院對訴訟時效事實未予查明而將案件發回重審。盡管一審法院對訴訟時效事實未予查證,但這是因為義務人未提出訴訟時效抗辯,且屬于一審法院準確適用人民法院不應主動援用訴訟時效的規定進行裁判的正確做法。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一百五十三條關于二審法院審理范圍和二審裁判方式的規定,對于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或者原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第二審法院可以查清事實后改判。對于訴訟時效事實,當事人舉出新證據的,由二審法院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改判,符合我國民事訴訟法的上述規定,也可節約訴訟成本、避免訴累,是可行做法。當然,如果還有其他未予查清的事實或者認識錯誤的事實,則二審法院應綜合整個案情決定是否應將案件發回重審。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經濟審判方式改革問題的若干規定》第三十八條關于第二審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提出的新證據對案件改判或者發回重審的,應當在判決書或者裁定書中寫明對新證據的確認,不應當認為是第一審裁判錯誤的規定,二審法院依據二審新的證據對案件進行改判的,不應認定為第一審裁判錯誤。

還應注意的是,權利人因義務人二審提出訴訟時效抗辯而增加的相關費用,屬于因義務人不當訴訟行為導致的不利益,故根據公平原則,應由義務人承擔。這也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四十六條的規定精神。

    我們注意到,司法解釋規定,當事人約定同一債務分期履行的,訴訟時效期間從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算,請問該規定的起草依據以及理解與適用中應注意的問題。

   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七條只對訴訟時效期間起算點作了原則性的規定,而未對當事人約定對同一債務分期履行的,給付每一期債務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如何起算問題作出明確規定。理論界和司法實務界對該問題的爭議主要有三種觀點,即:從每一筆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算,從最后一筆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算,區分給付請求權是否具有獨立性而分別從每一筆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算或者從最后一筆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算。

   近年來,隨著認識的深入,理論界和司法實務界逐漸對該問題達成共識,即當事人約定對同一筆債務分期履行的,給付某一筆債務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應從最后一期履行期限起算。司法解釋采納了該觀點,主要是基于以下幾點考慮:

   第一,符合同一債務的特征。當事人約定同一筆債務分期履行的,其訂立合同的目的是對同一筆債務約定分期履行,該債務為一個單一的整體,具有整體性和唯一性。因此,盡管因為對整體債務分別約定了分期履行的期限和數額,使每一期債務具有一定的獨立性,但該獨立性不足以否定整體性,整體性和唯一性是該債務的根本特征。給付每一期債務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從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算是同一筆債務具有唯一性和整體性的根本要求。

   第二,符合訴訟時效制度的立法目的。權利人沒有在每一期履行期限屆滿后即主張權利,并非其怠于行使權利,而系其基于對同一債務具有整體性以及不同期債務具有關聯性的合理信賴。其通常把每一次的履行行為看作是一個完整的合同關系的一部分,往往認為其可以從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屆滿之日再主張權利。而且,當事人之間簽訂分期給付債務合同的目的在于全面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因此,盡量維持雙方的債權債務關系和信任關系是解決履行障礙的基本態度。為促進雙方的友好合作關系,權利人也不愿或者不想在部分債權受到侵害后就立刻主張權利。因此,規定從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算訴訟時效期間,可以保護權利人的合理信賴利益,也不違背訴訟時效制度的立法目的。

   第三,有利于減少訴累、實現訴訟效率。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從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算,可以避免當事人為主張權利而激化矛盾,避免頻繁起訴,有利于節約司法資源,減少訴累,實現訴訟效率。

在對本條進行理解時應注意兩點:第一,本條是對給付分期履行債務中的某一筆債務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起算點的規定,而非對給付全部債務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起算點的規定,后者當然應從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算訴訟時效期間。第二,本條適用的情形是對同一筆債務約定分期履行。

    提起訴訟是民法通則第一百四十條規定的訴訟時效中斷事由。在權利人提起訴訟的情形下,訴訟時效期間應從何時中斷?

   訴訟時效中斷制度屬訴訟時效障礙制度,其法理基礎是:由于出現權利人積極主張的事實,使訴訟時效期間繼續計算的事實基礎喪失,故訴訟時效期間應中斷計算,待中斷事由完成后再重新起算,以合法阻卻訴訟時效的完成,保護權利人權利。權利人主張權利的方式有多種,其中提起訴訟是權利人請求法院這一公權力機關運用公權力對其權利進行保護的公力救濟方式。在采取提起訴訟這一公力救濟方式主張權利時,權利人主張權利的意思表示明確,因此,訴訟時效應中斷,正因為此,各國立法均將提起訴訟作為訴訟時效中斷的法定事由。

   關于在提起訴訟的情形下,訴訟時效期間應從何時中斷,存在爭議,分別有從當事人向法院提起訴訟之日、人民法院受理之日和起訴狀副本送達義務人之日中斷三種觀點。我們認為,權利人以提起訴訟的方式主張權利的,由于其請求保護權利的對象為法院,故只要其向法院提交起訴材料或者口頭起訴,就應認定其向法院提出了權利主張,訴訟時效中斷,而無需等待法院受理。因此,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九條關于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并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并告知對方當事人的規定,司法解釋規定,當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訴狀或者口頭起訴的,訴訟時效期間從提交起訴狀或者口頭起訴之日起中斷。規定訴訟時效從提交起訴狀或者口頭起訴之日起中斷而非法院依法受理之日中斷,更符合訴訟時效中斷制度的立法目的,也有利于保護權利人的權利。應予注意的是,提起訴訟具有訴訟時效中斷效力,其前提條件是當事人向法院提起的訴訟足以認定權利人向義務人主張了爭議的權利。

    無效合同所涉請求權的訴訟時效問題一直是理論界和實務界爭論較大的問題。我們注意到,在本次起草過程中對該問題進行了研究,但在發布稿中沒有規定該內容,請問是怎么考慮的?

   無效合同所涉請求權的訴訟時效問題的確是司法實務中急需規定的問題,但由于在討論過程中,關于訴訟時效起算點的問題爭議頗大,未形成傾向性意見,故最高人民法院審委會決定對該問題暫不予以規定,待進一步研究。

    在無效合同法律關系中,主要有確認合同無效請求權、返還財產請求權、賠償損失請求權三種請求權。在司法實務中,主要涉及兩類訴訟時效問題:第一,上述請求權是否適用訴訟時效規定。確認合同無效請求權雖明為請求權,但實質為實體法上的形成權,因此,通說認為,其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而應適用除斥期間的規定。但由于合同無效制度涉及到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保護問題,故我國合同法并未對確認合同無效請求權的除斥期間進行規定。返還財產請求權為不當得利請求權的,應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賠償損失請求權是因締約過失責任而產生的債權請求權,故也應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第二,適用訴訟時效規定的請求權,訴訟時效期間應從何時起算。該問題是目前理論界和司法實務界爭論最大的問題,主要有三種爭議觀點:第一種觀點認為,應從合同被確認無效之日起算。理由是:合同無效只能由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只有在判決或裁決確認合同無效之時才產生返還財產及賠償損失請求權,權利人才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訴訟時效期間才起算。至于因合同無效而導致的權利人的不利益,可通過實體法的規定依公平原則進行解決,不應以訴訟時效起算點的提前起算來解決。第二種觀點認為,應從履行期限屆滿之日開始起算。理由是:當事人基于合同有效而簽訂和履行合同,其對權利實現的合理預期為合同履行期限屆滿之日,故在合同履行期限屆滿后,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而無論合同事后是否被確認無效。而且,合同無效產生的損失,多因合同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義務產生,而非因合同被確認無效產生。第三種觀點認為,上述兩種觀點均存在不足,前者會產生權利睡眠問題,后者則會帶來無效合同按有效對待的無奈,應綜合前兩種規定作折衷規定,即:合同被確認無效,返還財產、賠償損失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合同被確認無效之日起計算。但合同履行期限屆滿、當事人沒有履行或者沒有完全履行合同的,當事人以合同無效為由請求返還財產、賠償損失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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