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釋的起草背景和起草過程
當前,由于我國的信用體系尚不健全等原因,一些被執行人一方面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另一方面又從事各種高消費行為,嚴重損害了法律權威和申請執行人的合法權益。為懲治這些“老賴”,一些地方法院相繼出臺了關于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的相關規定,通過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迫使其主動履行義務。這一舉措在實踐中推動了不少“骨頭案”的解決,取得了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我們是在總結各地經驗的基礎上,本著建立執行長效機制的思路,起草本司法解釋的。目的是要通過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避免惡意逃債,最終迫使其主動履行義務,最大限度保護申請執行人的合法權益,更好地維護司法權威。
為使本司法解釋更具有針對性和可操作性,在起草過程中,我們搜集了各地關于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的規定,并在全國法院執行工作座談會上征求了與會代表意見。通過對意見的歸納、總結,確定了本司法解釋的框架體系和主要內容。此后,我們召開了專家研討會,專門聽取了專家學者的意見。同時,在報紙、網絡等相關媒體上廣泛征求了社會各界意見,共收到社會意見340余條。其中99.4%的社會意見表示贊同。綜合上述意見,數易其稿,最終形成了目前的司法解釋。
限制高消費主要是針對那些有清償能力卻拒不履行義務的被執行人。
限制高消費的對象
根據《規定》的制定目的,限制高消費主要是針對那些有清償能力卻拒不履行義務的被執行人。因此,人民法院在決定采取限制高消費措施時,應當考慮被執行人履行義務的態度和履行能力。被執行人有拒不申報財產或者申報不實、拒不配合法院查找財產等消極履行的行為、規避執行的行為或者抗拒執行的行為,法院有權對其采取限制高消費措施。相反,如果被執行人如實申報了財產,且積極配合法院查找財產的,法院則一般不必限制其高消費。
為增強操作性,便于社會監督和舉報被執行人的行為,通過列舉方式規定限制高消費范圍
哪些行為是本司法解釋要限制的高消費
為增強本司法解釋的操作性,便于社會監督和舉報被執行人的行為,本司法解釋第三條通過列舉方式規定了限制高消費的范圍。為防止列舉不全面,還規定了兜底條款。被執行人為自然人的,被限制高消費后,不得有以下以其財產支付費用的行為:
(1)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列車軟臥、輪船二等以上艙位;
(2)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
(3)購買不動產或者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
(4)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
(5)購買非經營必需車輛;
(6)旅游、度假;
(7)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
(8)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
(9)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費行為。
以上幾類行為都屬于我們老百姓所理解的“高消費”行為。需注意的是,為防止被執行人規避本條規定,我們認為,不管被執行人自己高消費,還是被執行人以他人名義高消費,或者他人用被執行人的財產高消費,只要有證據證明是以被執行人的財產支付費用,導致被執行人財產減少的高消費行為都應在禁止之列。另外,如果被執行人是單位的,被限制高消費后,不僅單位本身不得高消費,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也不得以單位的財產從事高消費。
限制高消費是一種補充性、間接性的執行措施,不影響其他直接執行措施的適用。
限制高消費期間,法院發現了被執行人財產的,如何處理
限制高消費是一種補充性、間接性的執行措施,不影響其他直接執行措施的適用。在限制高消費期間,如果法院發現了被執行人的財產,可依照法定程序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拍賣等強制執行措施處置被執行人的財產。如果通過處置被執行人的財產,足額清償了申請執行人的債權,人民法院應當及時解除限制高消費令。
限制高消費的啟動有兩種方式:一是當事人申請;二是法院依職權啟動。
如何啟動限制高消費
限制高消費的啟動有兩種方式:
一是當事人申請;二是法院依職權啟動。
一般情況下,限制高消費應由申請執行人向法院提出書面申請,法院審查決定。申請執行人申請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的,可以在向法院申請執行時一并提出,也可以在執行通知書指定的履行期限屆滿后提出。法院受理了申請之后,應根據被執行人履行義務的態度、履行能力等情況,決定是否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當事人對法院的決定不服的,可以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二條和第二百零四條的規定提出異議和復議。除當事人向法院申請啟動限制高消費之外,法院有權根據案件執行需要,必要時依職權決定對拒不履行義務的被執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費的措施。
被執行人違反限制高消費令進行消費,屬于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行為,法院有權追究其責任。
被執行人違反限制高消費令有什么后果
被執行人違反限制高消費令進行消費,屬于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行為,人民法院有權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二條第(六)項和第一百零四條的規定對其罰款、拘留,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的規定,追究其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刑事責任。
負有協助義務的單位在收到協助執行通知書之后,不履行協助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對其予以處罰。
有義務協助調查、執行的單位拒不配合的,應如何處理
有關消費場所以及國土、銀行、工商、稅務有關部門都有義務配合人民法院的工作。人民法院根據案件需要和被執行人的情況可以向這些場所或者部門送達協助執行通知書,以形成社會合力,迫使被執行人主動履行義務。負有協助義務的單位在收到協助執行通知書之后,不履行協助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三條的規定對其予以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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