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借貸進行非法活動。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為了進行非法活動而借款的,其借貸關系不受法律保護。 (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變相吸 收公眾存款,非法集資;非法發放貸款、辦理結算、票據貼現、資金拆借、信托投資、金融租賃、融資擔保、外匯買賣等;按照國務院《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的規定,因參與非法金融業務活動所受到的損失,由參與者自行承擔。 (三)、非金融企業以合法借貸掩蓋的非法金融活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如何確認公民與企業之間借貸行為效力問題的批復》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無效: (1)、非金融企業以借貸名義向職工非法集資; (2)、非金融企業以借貸名義非法向社會集資; (3)、非金融企業以借貸名義向社會公眾發放貸款; (4)、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行為。 (四)、企業之間的借貸合同。《民法通則》規定:“企業之間不得違反國家規定辦理借貸或者變相借貸融資業務!逼髽I之間的借貸合同違反國家金融法規,屬于無效合同。 五)、明為聯營實為借貸的合同。 (六)、違背真實意圖的借貸關系。一方以欺詐、脅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圖的情況下所形成的借貸合同。 (七)、高利貸利息。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于銀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數)。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