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是大連某食品公司派駐在商場內的促銷員。2008年6月20日上午9時50分許,徐某乘坐朋友小李駕駛的摩托車途中遭遇車禍喪生。事后,經交警部門認定,小李駕駛的摩托車超速行駛導致車禍發生,而且,小李所駕駛的該摩托車沒有上牌照,小李負該起事故的主要責任。今年3月,勞動部門在徐某母親的申請下作出《工傷認定決定書》,認定徐某為工傷死亡。
而食品公司卻對此認定表示,稱徐某被派駐的商場規定的促銷員上崗時間為上午8時,而他發生交通事故是卻在9時50分,比單位要求的上班時間晚了近兩個小時,因此不能確定徐某遭遇車禍是在上班途中。勞動部門也未對徐某合理的上班時間和合理的上班路線進行審查,所以其認定徐某是在上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無證據支持。
被告勞動部門辯稱,根據對徐某生前的朋友和工友所作的調查筆錄顯示,徐某的促銷員工作比較特殊,如果前一晚工作到商場閉店,第二天的上班時間就為10點,而事發當日,徐某的上班時間正是10點。而且,經過現場調查,徐某發生交通事故的地點處于其合理的上班路線上,因此應認定徐某是在上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的。
沙區法院經審理認為,勞動部門對徐某為“工亡”的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程序合法,使用法律、法規正確。日前,法院據此作出一審判決,維持了勞動部門對徐某認定為“工亡”的具體行政行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