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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進訴訟與仲裁工作相銜接高端論壇專家發言摘要

2010-11-2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辦公室主任衛彥明:改革開放30年來,我們國家在經濟體制改革方面取得了舉世矚目的巨大成就。但是隨著經濟體制改革的深入、利益格局和利益關系的調整,我國的社會矛盾也在不斷地增多,矛盾的群體性、對抗性、激烈性也不斷增強,如何來化解這些矛盾?最高人民法院一直在進行一些探索。探索建立訴訟與非訴訟相銜接的矛盾糾紛解決機制,為老百姓提供多元的糾紛解決渠道,具體說就是人民內部矛盾要靠人民內部力量解決,社會矛盾要靠社會力量解決。建立訴訟與非訴訟相銜接的矛盾糾紛解決機制必須堅持黨委領導、政府支持、社會參與、司法推動的原則。可分為三步走,先由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司法解釋,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已下發了《意見》,其次是中央出臺政策,最后轉化為立法成果。

老百姓發生糾紛以后,有權利選擇解決解紛的方式,可以選擇人民調解、仲裁或者訴訟來解決糾紛,當然如果需要司法最終解決的話,司法會給予法律的支持,這是訴訟與非訴訟矛盾糾紛解決機制的必然出路。

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庭長劉貴祥:仲裁的司法審查采取的是雙軌制,這個做法,我認為它存在一定的弊端,雙軌制能不能變成單軌制?這是需要進一步研究的。為了確保我們對司法審查的規范,我們正在調研,能不能從高級人民法院這個層面專門設立一個統一的機構來做這個事,這樣在指導思路上便于工作,現在有民四庭管的,有民二庭管的,上上下下對不上口,如果為了這個問題開一個研討會,給下級法院哪個部門發通知都要了解半天,所以我們試圖把這項工作做起來。在涉外仲裁裁決的司法審查問題上,我們采取的是一種非常嚴格的司法審查制度,法院在司法審查中,如果是中院作出的不予承認或者不予執行裁定,必須向高級法院請示,如果高級法院直接不同意,那就到此為止,如果高級法院也同意了,還必須報最高法院,經過最高法院同意,它才能去做。

司法對仲裁的支持是毫無疑問的,法院對仲裁的支持,關鍵是要維護仲裁的公信力,如果不能維護它的公信力,怎么能夠把大量的訴訟引到仲裁這方面來解決呢?由于采取了大力支持仲裁的司法政策,所以我們目前的國際仲裁的司法審查在國際上有非常好的評價。

全國人大法工委民法室副主任賈東明:民商事仲裁是一種解決糾紛的重要方式,不僅給了當事人多一種選擇,也可以減緩人民法院審理工作的一部分壓力,這對保護當事人的權益,維護經濟活動秩序都是非常有意義的。

仲裁工作的開展,離不開人民法院的支持。從仲裁協議效力的確認上,要盡量使仲裁協議有效。訴訟保全、證據保全,沒有人民法院支持都不能實施。再一個就是在裁決的強制執行上,也需要人民法院的支持。人民法院的支持既是維護當事人利益的需要,也是仲裁工作能夠順利進行的必備環境,是保障裁決有效性和權威性的必要條件。對此,有關法律和司法解釋都有相應的規定。人民法院對仲裁的監督,包括依法不予執行和撤銷仲裁裁決,這是保證公正仲裁的必要制度。當然,人民法院對仲裁的監督要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情形履行相關職責,對該執行的要執行,不該撤銷的要維護其效力。

中央政法委綜治辦協調室處長丁后盾:我們國家現在處于一個快速發展階段,社會矛盾大量涌現,如果大量矛盾糾紛都通過法院解決,難度非常大。中國以和為貴,如果大量糾紛能夠由訴訟外方式解決,就不要走訴訟的渠道。《意見》出臺后,全國人大立法機構也把立法成果體現了出來。下一步我們要做的工作就是要開展工作,要行動起來,多種調解方式要配合起來,共同發揮作用,才能形成一個整體合力,化解大量的矛盾。現在可以通過司法確認來解決調解的效力問題,仲裁的調解及仲裁確認一樣能起這樣的作用,不需要每一件都到法院去。

國務院法制辦協調司處長袁詩鳴:建立健全訴訟與非訴訟相銜接機制,這是落實科學發展觀的一個必然要求,全國仲裁界也只有在實踐工作中把仲裁的特色彰顯出來,才能夠使仲裁制度在非訴訟中發揮更大的作用。仲裁機構今后一定要做到正確對待監督,加強溝通,遇到問題及時提前和法院溝通,真正地把工作銜接好。

河南省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常務副院長謝紅星:民事訴訟與仲裁的工作銜接體現在兩個方面:司法監督和司法支持。去年以來,鄭州中院對申請確認仲裁協議效力和撤銷仲裁裁決案件由民三庭集中審理。每一起仲裁案件都要通過審判長聯席會集體討論,最終再由庭長簽署把關。在已審結的104件案件中,駁回申請的占62.5%,撤回申請的占21.15%,重新仲裁的占9.62%,撤銷裁決的僅占4.81%。通過集中審理仲裁案件,避免了不同民事庭審理仲裁案件由于認識不統一、標準不統一,導致處理結果不一的情況發生,并有利于積累經驗和法律研修,培養專業審判人才。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范 愉:訴訟與非訴訟相銜接的矛盾糾紛解決機制發展前景良好,發展趨勢是糾紛解決機制趨向一體化。但是在我國其發展也面臨挑戰和困難。一是我們的激勵機制設計得不合理,廉價的司法都誘發當事人進入訴訟程序。二是轉型期特有的問題,就是利益至上。三是文化和社會本身的問題。四是制度環境,因為現在中國面臨很大的誠信缺失。當事人對調解的認同比較低,老百姓不肯調解、不肯協商,導致我們調解的難度加大。最后一個瓶頸性的問題就是信訪制度。

本次論壇還邀請了中國仲裁法學研究會高菲秘書長和中國政法大學仲裁法專家姜麗麗博士。高菲對鄭州仲裁委在落實最高法院《意見》所做的工作和努力給予贊賞,對鄭州仲裁調解規則的超前性及調解工作取得的成績給予肯定。姜麗麗對《意見》出臺過程中仲裁界所做的努力以及《意見》對仲裁的支持作了熱情洋溢的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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