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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中國民事審判前沿》 |
理論界或實務界的不同觀點: 第一種觀點: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是公安機關依法作出的一種具體行政行為,具有行政可訴性,屬于行政訴訟司法審查的范圍。這是目前較有影響的觀點。 第二種觀點: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不是具體行政行為,責任認定書是行政文書。 第三種觀點: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的性質應根據交通事故的性質而定:如果是一般輕微的交通事故,則是行政責任認定;如果是交通肇事犯罪案件,則具有刑事責任認定的性質。 第四種觀點:交通事故責任的“責任”是因果關系和因果關系中“原因力”的大小,不是法律責任,而是確定法律責任的前提和依據,本身并不等同于法律責任中的行政責任、刑事責任和民事責任。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是一種行政證明行為,不具有行政可訴性。 第五種觀點: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是鑒定結論,不是具體行政行為。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見: (1)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出具的“交通事故認定書”是人民法院處理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的重要證據之一,如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無相反的證據或者足以推翻其結論的理由,“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應當成為人民法院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2)在因交通事故引發的損害賠償案件中,當事人應當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對各自的主張分別承擔舉證責任,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對交通事故中待證事實的真偽不承擔舉證責任。 (3)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在民事訴訟中對“交通事故認定書”提出異議的,應當提供相反的證據或理由,并承擔結果意義上的舉證責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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