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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無證駕駛”、“駕駛與準駕車型不符”的區別

2008-3-18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在糾處交通違章時,經常遇到一些駕駛人員“無證駕駛”和“駕駛與駕駛證不相符合的車輛”的這兩種違章行為。由于對交通法規理解不同,有的執勤民警把“駕駛與準駕車型不符”的違章行為視為“無證駕駛”的違章行為來處罰,結果受罰人意見大,常提出申訴,造成不好的影響。
    如何正確區分“無證駕駛”和“駕駛與準駕車型不符”的兩種違章行為,先從構成這兩種違章行為的要件來分析。
    “無證駕駛”的違章行為是指機動車駕駛人員沒有經過車輛管理機關考試合格,領取駕駛證而駕駛機動車輛;或持有已經失效的駕駛證駕駛機動車輛的行為。
    “駕駛與準駕車型不符”的違章行為是指機動車駕駛人員已經經過車輛管理機關考試合格,領取了某種準駕車型的駕駛證,而駕駛與駕駛證準駕車型不相符合的車輛的行為。
    從上述兩種違章行為構成的要件看,說明沒有經車輛管理機關考試合格,取得駕駛證(即無證)駕駛車輛的即構成“無證駕駛”的違章;雖經過車輛管理機關考試合格,取得了某種準駕車型的駕駛證,而駕駛與駕駛證準駕記錄不相符合的車輛的即構成“駕駛與準駕車型不符”的違章。
    兩種違章雖都是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中規定的不準駕駛機動車輛的行為,但兩種違章行為違反《條例》的條款不同,適用處罰的依據不同,處罰的標準不同。“無證駕駛”的行為違反《條例》的第二十五條規定,適用的處罰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二款之規定,處罰的標準“處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駕駛與準駕車型不符”的行為違反《條例》第二十六條第四款規定,適用的處罰依據是《條例》的第七十六條第一款之規定,處罰的標準是“處10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可以并處吊扣4個月以下駕駛證”。
    正確區別和處理“無證駕駛”和“駕駛與準駕車型不符”兩種不同的違章行為,從某一角度反映了交通民警的執法水平,體現執法是否公正,直接影響交通民警的形象。
    例如:張某持E證駕駛四輪農用車(此車型應持G證)的違章行為,執勤民警以“無證駕駛”的違章行為對張某進行處罰。張某不服提出申訴,民警的解釋是:持E證駕駛四輪農用運輸車,擴大了E類駕駛證的范疇,交通法規規定E證只能適用于駕駛二輪摩托車及輕便摩托車,所以持E證駕駛G證車型的違章行為,就是“無證駕駛”的違章行為。筆者認為,這種解釋是不確切的。因為張某持E證駕駛二輪摩托車或輕便摩托車,他就沒有構成什么違章行為;正因為他持E證駕駛四輪農用運輸車才違反了《條例》規定,才構成違章。如張某持E證駕駛四輪農用運輸車的違章行為視為“無證駕駛”的話,那《條例》中規定的“駕駛與駕駛證不相符合的車輛”的違章行為又從何而來?《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駕駛證管理辦法》第六條明確規定了各類駕駛證準予駕駛的車型,有的可以互駕。如:持A證者可以駕駛B、C、G、H、J、M、Q等車型的車輛,有的不準互駕。如持A證者不準駕駛E車型的車輛,E證不準駕駛J車型的車輛等等,所以說依據《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駕駛證管理辦法》的規定,張某持E證駕駛四輪農用運輸車的違章行為,應視為“駕駛與準駕車型不符”的違章行為并對其進行處罰,不能以“無證駕駛”的違章行為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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